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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日下午2:59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4〕31号
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要求,我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已经取消。目前,我部已停止实施许可和相关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发证等工作。为指导   各地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本原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不宜再继续实施,应当予以废止。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按程序作出废止决定,函告我部,并向社会公告。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关于取消有关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审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已经取消,因此,从即日起我厅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预审。根据《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环保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4号)的要求,我厅负责实施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乙级、临时)认定 ”已经取消。目前,我厅已停止实施许可和相关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发证等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行的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 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