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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代办资质，施工资质办理 &#187; 工程设计资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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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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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4 Aug 2015 09:16:5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业承包资质]]></category>
		<category><![CDATA[工程设计资质]]></category>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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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次数：1845   市规发〔2015〕117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table border="0" width="69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id="CInfoTitle" align="middle" height="56">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td>
</tr>
<tr>
<td align="middle" height="30">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次数：<span id="ess_ctr443_ListC_Info_InfoDetail_ctl00_essHITS_WSHitSpan">1845</span></td>
</tr>
<tr>
<td height="5"> </td>
</tr>
<tr>
<td align="middle">市规发〔2015〕1172号</td>
</tr>
<tr>
<td id="zoom" class="content2013xx" valign="top" height="424">
<div class="TRS_Editor">
<div class="Custom_UnionStyle">
<p>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p>
<p>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附件1），为更好的落实文件精神，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换证事项通知如下：</p>
<p>　　一、换证时间</p>
<p>　　自2015年7月31日起，市规划委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p>
<p>　　二、换证程序</p>
<p>　　（一）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p>
<p>　　（二）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二级资质企业，依企业申请换领资质证书。对仅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申请并换领证书。同时，交回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若企业还需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15日内持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到市规划委提交申请并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同时，交回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p>
<p>　　一体化二级资质企业，若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到市规划委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企业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据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同时，交回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p>
<p>　　（三）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三级资质企业，因《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无对应资质等级，不予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若需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到市规划委提交申请并换领证书.同时,交回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p>
<p>　　三、换证申报材料</p>
<p>　　（一）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报材料为:</p>
<p>　　1．企业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p>
<p>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p>
<p>　　3. 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p>
<p>　　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p>
<p>　　（二）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申报材料为：</p>
<p>　　1．企业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p>
<p>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p>
<p>　　3．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p>
<p>　　4．企业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除外，但不换领的需提供企业盖章的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书面承诺）。</p>
<p>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采集表》1份（附件2）。</p>
<p>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1份（附件3）。</p>
<p>　　四、换证受理地点</p>
<p>　　（一）市规划委受理地点：综合服务窗口（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5层516室），联系电话：68057264。</p>
<p>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地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一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联系电话：59958185。</p>
<p>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地点：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南配楼104室），联系电话：58933701。</p>
<p>　　五、通过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及主要人员等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市规划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p>
<p>　　特此通知。</p>
<p>&nbsp;</p>
<p>&nbsp;</p>
<p align="right">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p>
<p align="right">2015年7月27日</p>
</div>
</div>
</td>
</tr>
</tbody>
</table>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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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title>
		<link>http://www.bjjzkm.com/?p=105</link>
		<comments>http://www.bjjzkm.com/?p=10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4 Nov 2014 06:11:5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工程设计资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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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总 则 　　（一）本标准中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lign="center"><strong>一、总 则</strong></p>
<p align="left">　　（一）本标准中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p>
<p align="left">　　（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p>
<p align="center"><strong>二、标 准</strong></p>
<p align="left">　　（一）甲级</p>
<p align="left">1、资历和信誉</p>
<p align="left">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p>
<p align="left">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p>
<p align="left">　　（3）企业独立承担过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上的民用建筑或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上的工业建筑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且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p>
<p align="left">2、技术条件</p>
<p align="left">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p>
<p align="left">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 并主持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且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p>
<p align="left">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p>
<p align="left">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p>
<p align="left">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p>
<p align="left">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p>
<p align="left">　　（二）乙级</p>
<p align="left">1、资历和信誉</p>
<p align="left">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p>
<p align="left">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p>
<p align="left">2、技术条件</p>
<p align="left">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p>
<p align="left">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且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p>
<p align="left">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p>
<p align="left">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p>
<p align="left">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p>
<p align="left">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p>
<p align="center"><strong>三、承担业务范围</strong></p>
<p align="left">　　（一）甲级</p>
<p align="left">　　承担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p>
<p align="left">　　（二） 乙级</p>
<p align="left">　　可承担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p>
<p align="center"><strong>四、附 则</strong></p>
<p align="left">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p>
<p>　　附件1：<a href="http://www.ciac.sh.cn/qyzz/sj_zx6_1.xls" target="_blank">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a></p>
<p>附件2：<a href="http://www.ciac.sh.cn/qyzz/sj_zx6_2.xls" target="_blank">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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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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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Nov 2014 06:11:2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工程设计资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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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总 则 　　（一）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项类别。（见附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 环境工程设计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lign="center"><strong>一、总 则</strong></p>
<p>　　（一）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p>
<p>（二）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项类别。（见附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p>
<p>（三）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p>
<p align="center"><strong>二、标 准</strong></p>
<p>　　（一）甲级</p>
<p>1、资历与信誉</p>
<p>（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p>
<p>（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p>
<p>（3）企业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p>
<p>2、技术条件</p>
<p>（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p>
<p>（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p>
<p>（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p>
<p>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p>
<p>（1）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p>
<p>（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p>
<p>（二）乙级</p>
<p>1、资历与信誉</p>
<p>（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p>
<p>（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p>
<p>2、技术条件</p>
<p>（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p>
<p>（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p>
<p>（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p>
<p>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p>
<p>（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有必备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p>
<p>（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p>
<p align="center"><strong>三、承担业务范围</strong></p>
<p>　　（一） 甲级</p>
<p>可承担各类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规模不受限制。</p>
<p>（二） 乙级</p>
<p>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p>
<p align="center"><strong>四、附 则</strong></p>
<p>　　（一）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 “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p>
<p>（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p>
<p>附件1：<a href="http://www.ciac.sh.cn/qyzz/sj_zx7_1.xls" target="_blank">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a></p>
<p>附件2：<a href="http://www.ciac.sh.cn/qyzz/sj_zx7_2.xls" target="_blank">环境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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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工程设计资质问题解答</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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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Nov 2014 06:10:3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工程设计资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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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strong></p>
<p>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p>
<p><strong>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strong></p>
<p>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的，除按上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p>
<p>（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其他同意设立的证明；</p>
<p>（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工程设计的企业、个人注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之一出具的企业、个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业绩、信誉证明。</p>
<p><strong>　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strong></p>
<p>答：不需要。</p>
<p><strong>　4.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哪些材料？</strong></p>
<p>答：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以下材料：</p>
<p>（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p>
<p>（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p>
<p>（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p>
<p>（4）符合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p>
<p>（5）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p>
<p>（6）符合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p>
<p><strong>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strong></p>
<p>答：可以。</p>
<p><strong>6.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strong></p>
<p>答：不可以。</p>
<p><strong>7.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strong></p>
<p>答：不可以。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且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p>
<p><strong>8.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strong></p>
<p>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p>
<p>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p>
<p><strong>9.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strong></p>
<p>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p>
<p><strong>10.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strong></p>
<p>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p>
<p><strong>11.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strong></p>
<p>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p>
<p><strong>12. 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二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strong></p>
<p>答：不可以。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一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p>
<p><strong>13.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strong></p>
<p>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p>
<p><strong>14.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strong></p>
<p>答：暂不考核。</p>
<p><strong>15.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strong></p>
<p>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p>
<p><strong>16.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strong></p>
<p>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p>
<p><strong>17.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strong></p>
<p>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p>
<p><strong>18.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strong></p>
<p>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p>
<p><strong>19.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strong></p>
<p>答：是。</p>
<p><strong>20.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中要求的10名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是否可以为二级注册建造师？</strong></p>
<p>答：不可以。符合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p>
<p><strong>21.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两项指标的前50名排序如何考核？</strong></p>
<p>答：由于国家已对部分地区勘察设计行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自2012年全国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工作开始，不再对“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进行排序。今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对于“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排名，已取得2次“营业税金及附加”前50名排序的企业，在排名有效期内，执行资质标准规定，仍然有效；对“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的考核要求，仍按标准规定执行，维持不变。</p>
<p><strong>　　22.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那些条件？</strong></p>
<p>答：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p>
<p>1、具备所申请行业乙级行业资质；</p>
<p>2、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p>
<p>3、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中部分设计类型具有专业甲级资质，另外的部分设计类型具备专业乙级资质。</p>
<p><strong>　　23.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strong></p>
<p>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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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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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9 Nov 2014 04:50:2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工程设计资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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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哪几项？ 答：设计与施工资质共有四项，分别是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2.企业取得设计与施工资质后，原持有的相应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可以保留？ 答：企业取得设计与施工资质后，原持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保留。如：企业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后，原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乙级资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1.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哪几项？</strong></p>
<p>答：设计与施工资质共有四项，分别是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p>
<p><strong>2.企业取得设计与施工资质后，原持有的相应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可以保留？</strong></p>
<p>答：企业取得设计与施工资质后，原持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保留。如：企业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后，原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乙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三级资质不再保留，需将相应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方可领取新的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p>
<p><strong>3.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strong></p>
<p>答：设计与施工资质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2个级别，其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p>
<p><strong>4.新设立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吗？</strong></p>
<p>答：不可以。新设立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p>
<p><strong>5.哪些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strong></p>
<p>答：凡具有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均可直接申请相应专业的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如企业具有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乙级，或具有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p>
<p><strong>6.企业最多可以同时申请多少项设计与施工资质？</strong></p>
<p>答：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p>
<p><strong>7.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需提交什么材料？</strong></p>
<p>答：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4）企业章程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7）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8）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10）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p>
<p>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⑵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⑶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p>
<p><strong>8.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strong></p>
<p>答：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p>
<p><strong>9.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需提交哪些材料？</strong></p>
<p>答：企业申请设计与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1）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5）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p>
<p>对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p>
<p><strong>10.申请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strong></p>
<p>答：申请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在未考核前，可由电气或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10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p>
<p><strong>11.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计算机应用专业的相近专业是什么？</strong></p>
<p>答：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p>
<p><strong>12.设计与施工资质考核的经营场所必须是本企业自有产权的经营场所吗？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strong></p>
<p>答：不需要。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是自有产权的，也可以是租赁的。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经营场所为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明。</p>
<p><strong>13.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strong></p>
<p>答：可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需满足《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3号）和《外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的规定。即外国投资方应当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且外商独资企业的营业范围仅限于：(1)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香港独资公司不受外资比例限制）；(4)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p>
<p><strong>14.企业申请建筑幕墙设计与施工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strong></p>
<p>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材料，应当由业绩完成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具体证明材料格式可参照建市[2007]202号文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填写，并加盖业绩完成单位或建设单位印章。</p>
<p><strong>15.业绩结算证明是否必须经第三方机构认定？</strong></p>
<p>答：不需要。业绩结算证明经建设单位（业主）确认或第三方机构认定均可。</p>
<p><strong>16.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如何认定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strong></p>
<p>答：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以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进行认定。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需提供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等管理制度目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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