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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代办资质，施工资质办理 &#187; 建筑园林绿化资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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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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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8 May 2015 07:32:0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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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专业承包资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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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7155   京建法〔2015〕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table border="0" width="69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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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id="CInfoTitle" align="middle" height="5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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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 height="30">发布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span id="ess_ctr443_ListC_Info_InfoDetail_ctl00_essHITS_WSHitSpan">7155</spa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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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京建法〔2015〕7号</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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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p>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p>
<p>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　　一、资质申请和受理</p>
<p>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的企业，可以在本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p>
<p>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以下简称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p>
<p>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出具层级管理关系和现有资质证明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p>
<p>　　3.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p>
<p>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网上申请。申请人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并提交后，打印生成带编码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网上信息与带编码的书面材料相符，方可受理。</p>
<p>　　（三）申请人填报网上信息时，应如实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上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变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资质审查情况、资质到期提示及动态核查等有关信息。</p>
<p>　　二、资质审查与许可</p>
<p>　　（四）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p>
<p>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p>
<p>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p>
<p>　　（五）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p>
<p>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p>
<p>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一级资质）；</p>
<p>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水利、铁路、电力方面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p>
<p>　　4.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除第（四）条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及资质证书日常变更；</p>
<p>　　5.涉及到申请电力方面资质的，委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行业专家审查意见。</p>
<p>　　（六）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p>
<p>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方面的施工总承包资质）；</p>
<p>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铁路、电力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模板脚手架、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p>
<p>　　3.施工劳务资质；</p>
<p>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不含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p>
<p>　　（七）申请本通知第（四）、（五）条所涉及资质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报的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材料由市属集团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负责审核)；企业申报的综合资料、注册执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p>
<p>　　申请本通知第（六）条所涉及资质的，企业申报材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核。</p>
<p>　　（八）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许可机关将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许可机关，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p>
<p>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逾期未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合格的，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p>
<p>　　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审查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核查；核查期间，暂不予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p>
<p>　　（九）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后，企业主要人员情况及企业工程业绩情况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p>
<p>　　（十）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后（首次申请除外），许可机关通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及现有行政信息资源，及时核查企业市场行为，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p>
<p>　　（十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将审批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告，同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企业。</p>
<p>　　（十二）申请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等有厂房、技术装备要求资质的，受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资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接受理的由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核查），重点核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技术装备等情况，并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附件2）。</p>
<p>　　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受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资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联系预拌混凝土生产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进行实地核查。</p>
<p>　　（十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申报企业工程业绩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送《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附件3），征询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管理能力效果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p>
<p>　　（十四）企业工程业绩审查</p>
<p>　　1.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凡申报的工程业绩在已联网省市(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进入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p>
<p>　　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凡申报在我市完成的工程业绩，按规定办理了施工许可或合同备案有关手续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p>
<p>　　2.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申报工程业绩不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p>
<p>　　3.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申报的工程业绩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p>
<p>　　4.对申请电力方面资质的，委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行业专家审查意见。</p>
<p>　　5.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水运、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与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温、环保等方面资质的，除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业绩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反应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发布平台已有的工程业绩除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资质评审专家提出审查意见。</p>
<p>　　（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p>
<p>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应做好档案管理、保存和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档案应当保存5年。</p>
<p>　　三、过渡期规定</p>
<p>　　（十七）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p>
<p>　　（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本通知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p>
<p>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p>
<p>　　（十九）换证时，企业应根据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结合《新、旧标准资质换证对应专业一览表》（附件4），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可主动放弃部分资质）。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的建筑业企业申请换证时，还应一次性提交既有全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分站的换证申请。</p>
<p>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其他资质，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许可机关决定。对同意换证的企业，由许可机关打印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p>
<p>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受理部门发放，受理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证工作结束前销毁。</p>
<p>　　（二十）过渡期内，未换证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需重新核定资质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企业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提交材料，许可机关按原标准进行核定后，发放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p>
<p>　　（二十一）过渡期内，申请原有资质证书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变更的，按原标准办理，并在原资质证书上作相应变更。</p>
<p>　　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先申请资质换证，换证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p>
<p>　　（二十二）换证时间</p>
<p>　　原资质证书中涉及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10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受理该类资质的换证申请；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运、通信、铁路等方面资质的，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该类资质的换证申请。</p>
<p>　　原资质证书中涉及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涉及到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p>
<p>　　其他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符合条件时申请换证。</p>
<p>　　2017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的换证申请。</p>
<p>　　四、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p>
<p>　　（二十三）涉及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电力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p>
<p>　　1.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资质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p>
<p>　　2.涉及市政公用工程方面的资质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p>
<p>　　3.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p>
<p>　　4.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p>
<p>　　5.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p>
<p>　　6.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p>
<p>　　7.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p>
<p>　　8.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p>
<p>　　9.涉及电力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p>
<p>　　10.涉及多个专业资质包括：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p>
<p>　　（二十四）净资产</p>
<p>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净资产指标指的是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进行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p>
<p>　　（二十五）厂房</p>
<p>　　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p>
<p>　　（二十六）企业主要人员</p>
<p>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p>
<p>　　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数量和专业满足既有全部资质要求的，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临时建造师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认定。</p>
<p>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上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可不一致，但应由申请单位缴纳社保。</p>
<p>　　2.主要人员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所要求的全部材料。</p>
<p>　　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重点考核各专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申请资质要求；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的，仍需提供全部材料。</p>
<p>　　对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可以认可，但仍需提供全部材料。对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不予认可。</p>
<p>　　3.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申请总承包资质时，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申报的，可以认可；但应提交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凭证、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查询专用章的企业章程。</p>
<p>　　4.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本市的社会保险证明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生成的格式为准。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的，在本市范围内缴纳社保的，除首次申请资质事项的企业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外，办理其他事项的企业可不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质申报系统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自动比对结果为准。以分公司名义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及符合要求的社会保险证明和缴费凭证。</p>
<p>　　5.对申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中级及以上有职称人员。其中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p>
<p>　　6.岩土专业职称人员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职称人员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p>
<p>　　（二十七）技术装备</p>
<p>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p>
<p>　　（二十八）企业工程业绩</p>
<p>　　1.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业绩须为企业依法单独承揽的本专业工程，申报的总承包工程和综合工程（合同内容涵盖多个专业承包）不予认可。如：企业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交的工程合同内容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将合同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部分用于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不予认可。</p>
<p align="left">　　2.具有不同类别资质的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有效业绩申报，具有同类别资质的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如：工程设计资质企业与建筑业资质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承接的工程，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业绩申报；建筑业资质企业与园林绿化资质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承接的工程，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业绩申报；两个建筑业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p>
<p align="left">　　3.单项合同额按照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进行考核，合同额与决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p>
<p align="left">　　4.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但基础相连的群体建筑，地下结构的面积及地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p>
<p>　　5.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如：企业申请晋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应具备低等级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供的工程业绩应为其钢结构工程承包范围内承接的相应规模的工程，超出钢结构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不予认可。</p>
<p>　　6.企业申请起重设备安装资质升级的，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业绩的，每项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安装（拆卸）告知报审表复印件、安装（拆卸）告知确认单，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为合格。不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等在有形建筑市场的备案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竣工，以设备安装完毕且第三方检测和验收合格为准。</p>
<p>　　7.一项工程合同中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每个单位工程分别符合不同业绩指标的，可以分别作为有效业绩考核。</p>
<p>　　8.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专业承包业绩考核。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公章。</p>
<p>　　五、其他</p>
<p>　　（二十九）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作废。</p>
<p>　　（三十）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p>
<p>　　（三十一）企业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的，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材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电力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增加一套材料。如企业同时申请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则应至少提供三套申请材料。</p>
<p>　　（三十二）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活动中，若企业资质等级因《标准》要求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应以项目进入发包程序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为准。</p>
<p>　　（三十三）按《标准》换证和首次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p>
<p align="left">　　（三十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p>
<p>　　特此通知。</p>
<p>&nbsp;</p>
<p align="right">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p>
<p align="right">　　2015年5月13日</p>
</div>
</div>
</tr>
</t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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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园林绿化资质标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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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30 Mar 2015 09:16:5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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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建筑园林绿化资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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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级企业<br />
（一）资质标准<br />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br />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br />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br />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br />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br />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br />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br />
（二）经营范围<br />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br />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br />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br />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br />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p>
<p>如需详细咨询园林资质办理情况 请拨打电话:13331077288 孙老师</p>
<p>　　二、二级资质<br />
（一）资质标准<br />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br />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br />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br />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br />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br />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br />
（二）经营范围<br />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br />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br />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br />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p>
<p>如需详细咨询园林资质办理情况 请拨打电话:13331077288 孙老师</p>
<p>　　三、三级资质<br />
（一）资质标准<br />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br />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br />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br />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br />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br />
（二）经营范围<br />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br />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br />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br />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br />
　　四、四级企业<br />
     （一）资质标准<br />
        1、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行业的经营执照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经营范围。<br />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br />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1人；企业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在职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br />
       4、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br />
       5、具有全年施工的技术能力。<br />
       6、能掌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br />
     （二）经营范围<br />
    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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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三级园林绿化资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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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Nov 2014 06:09:3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园林绿化资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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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资质标准<br />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br />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br />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br />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br />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br />
（二）经营范围<br />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br />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br />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br />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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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四级园林绿化资质</title>
		<link>http://www.bjjzkm.com/?p=97</link>
		<comments>http://www.bjjzkm.com/?p=97#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4 Nov 2014 06:09:1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园林绿化资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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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行业的经营执照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经营范围。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1人；企业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在职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 4、企业固定资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行业的经营执照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经营范围。</p>
<p>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p>
<p>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1人；企业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在职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p>
<p>4、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p>
<p>5、具有全年施工的技术能力。</p>
<p>6、能掌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p>
<p>（二）   经营范围</p>
<p>三级资质以下企业只能承担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并限定在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实施。</p>
<p>资质办理流程</p>
<div align="center">
<table border="0" width="30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登录北京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企业办网页http://bys.bcactc.com/qy/进行用户注册和网上申请</td>
</tr>
<tr>
<td>↓</td>
</tr>
<tr>
<td>网上申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网上查看办理情况</td>
</tr>
<tr>
<td>↓</td>
</tr>
<tr>
<td>网上申报通过后，按材料要求带齐所有原件和申报材料到企业办现场办理</td>
</tr>
<tr>
<td>↓</td>
</tr>
<tr>
<td>材料齐全后，申报企业到局政务大厅领取受理通知书。（地址：东城区安外小黄庄路甲9号联系电话84236676）</td>
</tr>
<tr>
<td>↓</td>
</tr>
<tr>
<td>企业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td>
</tr>
<tr>
<td>↓</td>
</tr>
<tr>
<td>申报企业参加城镇绿化处组织召开的专家评审会</td>
</tr>
<tr>
<td>↓</td>
</tr>
<tr>
<td>受理后12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办理结果</td>
</tr>
<tr>
<td>北京资质代办处</td>
</tr>
</tbody>
</table>
</div>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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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申报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材料要求</title>
		<link>http://www.bjjzkm.com/?p=94</link>
		<comments>http://www.bjjzkm.com/?p=9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4 Nov 2014 06:07:0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园林绿化资质]]></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jjzkm.com/?p=94</guid>
		<description><![CDATA[申报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材料要求 1、目录 2、企业申请书： 抬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内容：经营经历、技术力量、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申报等级等概况；落款：公章 3、企业承诺书 4、企业注册相关材料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章程 （5）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 （6）原资质证书（新申报企业此项不附） 5、企业资产状况： 由具有资格的审计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申报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材料要求</strong></p>
<div>
<p align="left"><strong>1</strong><strong>、目录</strong></p>
<p align="left"><strong>2</strong><strong>、企业申请书：</strong> 抬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内容：经营经历、技术力量、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申报等级等概况；落款：公章</p>
<p align="left"><strong>3</strong><strong>、企业承诺书</strong></p>
<p align="left"><strong>4</strong><strong>、企业注册相关材料</strong></p>
<p align="left">（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章程</p>
<p align="left">（5）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 （6）原资质证书（新申报企业此项不附）</p>
<p align="left"><strong>5</strong><strong>、企业资产状况</strong>：</p>
<p align="left">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p>
<p align="left"><strong>6</strong><strong>、企业人员情况</strong></p>
<p align="left">（1）经理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p>
<p align="left">（2）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情况表（按园林、建筑、经济、其他排序），</p>
<p align="left">根据表序附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p>
<p align="left"><em>注：外埠园林工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em></p>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60">
<p align="left">序号</p>
</td>
<td valign="top" width="84">
<p align="left">姓名</p>
</td>
<td valign="top" width="168">
<p align="left">身份证号</p>
</td>
<td valign="top" width="72">
<p align="left">职务</p>
</td>
<td valign="top" width="96">
<p align="left">职 称</p>
</td>
<td valign="top" width="64">
<p align="left">专业</p>
</td>
<td valign="top" width="101">
<p align="left">证书编号</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60"></td>
<td valign="top" width="84"></td>
<td valign="top" width="168"></td>
<td valign="top" width="72"></td>
<td valign="top" width="96"></td>
<td valign="top" width="64"></td>
<td valign="top" width="101"></td>
</tr>
</tbody>
</table>
<p align="left">
<p>（3）技术工人在职人员情况表（按绿化、花卉、水电、瓦木等排序），根据表序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p>
<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tbody>
<tr>
<td width="60">
<p align="left">序号</p>
</td>
<td width="84">
<p align="left">姓名</p>
</td>
<td width="168">
<p align="left">身 份 证 号</p>
</td>
<td width="144">
<p align="left">考核单位</p>
</td>
<td width="72">
<p align="left">工种</p>
</td>
<td width="120">
<p align="left">技术等级</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60"></td>
<td valign="top" width="84"></td>
<td valign="top" width="168"></td>
<td valign="top" width="144"></td>
<td valign="top" width="72"></td>
<td valign="top" width="120"></td>
</tr>
</tbody>
</table>
<p align="left"><strong></p>
<p>6</strong><strong>、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不能漏项</strong>。</p>
<p align="center"><strong>申报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所需原件明细</strong></p>
<p align="left">（一）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和企业章程；</p>
<p align="left">（二）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p>
<p align="left">（三）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p>
<p align="left">（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p>
<p align="left">（五）企业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p>
</div>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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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title>
		<link>http://www.bjjzkm.com/?p=92</link>
		<comments>http://www.bjjzkm.com/?p=92#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4 Nov 2014 06:06:3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园林绿化资质]]></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jjzkm.com/?p=92</guid>
		<description><![CDATA[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法规和国家标准作指导，旨在加强和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水平，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第二条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重庆各城市（镇）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两个层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p>
<p>第一章 总则</p>
<p>第一条 本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法规和国家标准作指导，旨在加强和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水平，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求。</p>
<p>第二条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重庆各城市（镇）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p>
<p>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两个层次。分区规划适用于主城各区。</p>
<p>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p>
<p>城市绿地分区规划是在重庆主城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主城各区结合本区实际编制的较为深入的对绿地详细规划有指导作用的绿地系统规划。分区规划属于总体规划范畴。</p>
<p>第四条 规划原则：</p>
<p>（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其它专业规划，综合考虑、全面安排的原则；</p>
<p>（二）形成城市及园林绿化风格，突出特色，体现地方文化，注重区域特色性的原则；</p>
<p>（三）既要有远景目标，又要有近期安排，做到远近结合的原则；</p>
<p>（四）绿地分布合理，结构科学，要形成完整、统一、有机的绿地系统，坚持科学合理性的原则；</p>
<p>（五）规划要突出时代性的原则；</p>
<p>（六）规划要坚持生态优先性的原则和可操作性的原则。</p>
<p>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任务：</p>
<p>（一）切实保证纳入城市用地平衡的四类绿地（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总面积要达到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15%；风景游览城市和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比例应予提高；</p>
<p>（二）提出城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方案和分项目标；</p>
<p>（三）规划若干环状、带状、楔状绿地穿插市区内外，使绿地形成纵横交错的网络，包围和镶嵌城市。在城市外围规划宽阔的绿化带，形成良好的大环境绿化圈。按城市规划要求协调好城市近郊的风景区、森林公园、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休疗养等部门用地；</p>
<p>（四）提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充实、提高意见，必要时对重点公共绿地提出规划方案或实施计划，作为该项绿地详细规划的依据；</p>
<p>（五）总结分析并规划好主要的绿化树种，特别是行道树种、基调树种、骨干树种；</p>
<p>（六）提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培育规划。</p>
<p>第六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p>
<p>第二章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总体规划</p>
<p>（一）自然资料</p>
<p>1.城市概况：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及其对外交通情况；</p>
<p>2.气象资料。包括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向，风速、风力、霜冻期等；</p>
<p>3.土壤资料。包括土壤类型、土层厚度、土壤物理及化学性质、不同土壤分布情况、地下水位情况等；</p>
<p>4.历年自然灾害资料。包括地震、暴雨、冰雹、旱情、水灾、滑坡、泥石流、寒潮等；</p>
<p>5.自然植被与其他主要植物、动物情况。</p>
<p>（二）城市经济及社会发展资料</p>
<p>1.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p>
<p>2.城市发展前景；</p>
<p>3.人口资料；</p>
<p>4.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件、图纸及上级有关文件。</p>
<p>（三）环境保护资料</p>
<p>主要的污染源位置、影响范围、污染成分、污染程度，各种污染分布区、现有防护和治理措施、生态功能分区与其他环保材料等。</p>
<p>（四）绿地现状资料</p>
<p>1.现有各种绿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性质、质量、可利用程度；</p>
<p>2.名胜古迹、革命旧址、历史名人故址、各种纪念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性质、周围情况及可利用的程度；</p>
<p>3.现有河湖水系的位置、流量（或库容量）流向、面积、深度、水质、库容和可利用程度及岸线情况；</p>
<p>4.市域范围内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生态和景观区的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p>
<p>5.上一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情况。</p>
<p>（五）技术经济资料</p>
<p>1.绿化指标：人均公共绿地、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城市中心区绿地、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p>
<p>2.各类绿地的数量、面积、比例；各自服务半径或距离，交通通达条件等；</p>
<p>3.现有各公共绿地的平时及节假日的游人量，游览高峰期（实地测算或按全市居民1/10计）每位游人所占公共绿地面积；</p>
<p>4.调查统计市民的职业、年龄构成，闲暇时间构成，经济状况，消费水平及趋势，对城市公共绿地的使用心态和使用情况（可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这类资料）；</p>
<p>5.城市古树名木情况，包括数量、位置、名称、树龄和生长情况等；</p>
<p>6.现有苗圃面积，苗木种类、规格、数量及生长情况、苗木自给率、出苗量情况；</p>
<p>7.历年工作所取得的绿地现状图、规划图和文字资料；</p>
<p>8.现有园林植物及其生长状况、主要植物病虫害情况。</p>
<p>（六）城市绿地管理、科研、维护和资金设备情况等。</p>
<p>第十一条 现状资料的分析：城市园林绿地布局现状与城市生态状况、功能的分析；研究城市九大类型建设用地布局，分析绿地发展结构分析，预测本市可能达到的绿地率；城市风貌特色与园林绿化艺术风格的分析；与国内、国外同等城市比较分析；研究公共绿地和城市绿化对人口的饱和容量，反馈城市建设用地所占比例是否合理；绿化规划建设条件综合分析（有利条件、不利因素）。</p>
<p>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布局：城市绿地系统布局系指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与水体绿化以及重要的生态景观区域构成的布局形式。研究城市绿地系统，充分结合城市所依托的大环境，包括城市近郊、远郊甚至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内的国土绿化，特别是对城市空气、气候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及城市生态景观区域，在规划布局上要有统一考虑和合理安排。 第十三条 绿地规划指标和定额：</p>
<p>（一）绿地指标：提出各时期绿化发展的总指标，包括：</p>
<p>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规划期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建成区城市人口数</p>
<p>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规划期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p>
<p>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由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组成，其中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其位置、范围、面积，纳入城市用地平衡。</p>
<p>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相一致。</p>
<p>第九条 各城市（镇）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目标按（表1）执行。</p>
<p>第十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必须调查收集下列有关基础资料：</p>
<p>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建成区面积×100％</p>
<p>3.建成区绿地率：指规划期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p>
<p>绿地率=建成区园林绿地面积／建成区面积×100％</p>
<p>4.人均绿地面积：指规划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园林绿地面积。计算公式：</p>
<p>人均绿地面积＝区域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区域内城市人口数</p>
<p>5.人均公园面积。指规划期末区域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园面积。计算公式：</p>
<p>人均公园面积=区域内公园面积／区域内城市人口数</p>
<p>（二）规划绿地指标与规划绿地结构按（表2略、表3略）分列。</p>
<p>第十四条 各类绿地规划：</p>
<p>（一）公共绿地</p>
<p>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带状公共绿地、绿化广场和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p>
<p>公共绿地规划面积应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确定。按城市常住人口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或超过第九条的规定执行。</p>
<p>公园是公共绿地的主要成分，它的规划应按（表4）规定指标执行。</p>
<p>公共绿地规划要求：</p>
<p>1.预测公共绿地发展的合理规模。</p>
<p>2.提出公共绿地的发展指标。</p>
<p>3.确定公共绿地的合理布局。其中，公园的规划应按（表2）执行。</p>
<p>4.提出公共绿地的分类规划：市级公园规划（游园、绿点和绿化广场）；区级公园规划与居住区级公园规划；专类公园；带状公共绿地（包括游憩林荫带）；街头绿地。</p>
<p>5.提出公共绿地规划设计导向要求：艺术风格；绿化指标控制；近期建设确定的重要公共绿地规划意向。</p>
<p>（二）生产绿地</p>
<p>生产绿地指由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规划要求：</p>
<p>1.规划用地面积按建成区面积的2～3%安排。并应该选择交通方便、地形平缓、土质良好、水源充足的地点作生产绿地。</p>
<p>2.据城市绿地发展的目标，提出各规划期苗木发展的计划。</p>
<p>（三）防护绿地</p>
<p>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包括防风林带、工业区卫生防护林带、楔形通风林带、滨水防护林带、生态廊道等类型。规划要求：</p>
<p>1.提出各时期防护绿地发展指标；</p>
<p>2.结合当地地形地貌、气候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生态防护绿地，特别要加强对城市整体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城市绿化隔离带、组团绿化隔离带、楔形通风林带、滨水防护林带的布局安排。</p>
<p>3.提出生态防护绿地的控制措施和指标。</p>
<p>工业区卫生防护林带的规划布局须按（表5）的规定指标执行。</p>
<p>（四）风景林地</p>
<p>风景林地是初具游览休息设施，有一定景观价值和环境功能的城市近郊林地。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为保证绿地面积的相应增加，必须将那些具有适当植被或地形、水体条件的地段规划为风景林地或园林绿化用地，待分期完善后，逐步补充到公共绿地中。规划要求：</p>
<p>1.确定风景林地的位置和面积。</p>
<p>2.提出风景林地的控制措施。</p>
<p>（五）其它绿地</p>
<p>指城市用地平衡表非绿地用地中应该配套的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p>
<p>1.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p>
<p>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居住区绿地是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包括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规划要求：</p>
<p>（1）提出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各时期的发展指标。</p>
<p>（2）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具体情况，在保证城市总体绿地不减少的情况下，提出分区域的配套绿地的控制指标，最低绿地率指标按（表6）要求控制。</p>
<p>（3）提出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设计导向。</p>
<p>2.道路绿地</p>
<p>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的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规划要求：</p>
<p>（1）提出各时期道路绿化的发展指标；</p>
<p>（2）根据《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提出重点道路、主干道、次干道与一般道路的绿化控制指标；</p>
<p>（3）提出道路绿化的设计导向。特别要重视林荫路、花园路和景观路的规划；</p>
<p>（4）提出行道树的选择意向，对小城市要提出重点道路和主干道的行道树的选择方案。</p>
<p>第十五条 避灾绿地规划：</p>
<p>避灾绿地是指利用城市绿地（城市公园、小游园、林荫道、广场等）建立起来的防止地震、火灾、水灾等城市灾害的绿色避灾体系。规划要求：</p>
<p>1.查清城市灾害类型及为害程度；</p>
<p>2.提出避灾绿地规划，包括避灾据点与避灾通道的规划布置、确定一、二级避灾点和避灾通道；</p>
<p>3.提出城市救灾通道的规划。</p>
<p>第十六条 园林植物物种规划：</p>
<p>（一）规划原则</p>
<p>1.“适地适树”的原则；</p>
<p>2.“乡土树种”为主的原则；</p>
<p>3.物种多样性的原则；</p>
<p>4.突出季相变化的原则；</p>
<p>5.乔木为主，乔、灌、藤、草合理配置的原则；</p>
<p>6.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搭配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的原则。</p>
<p>（二）园林植物物种比例的确定</p>
<p>1.常绿与落叶；2.乔木与灌木；3.速生与慢生；4.地被与草坪；5.树木与草坪地被。</p>
<p>（三）园林植物物种选择</p>
<p>1.基调树种：1一4种</p>
<p>2.骨干树种：5一10种</p>
<p>（1）行道树；</p>
<p>（2）绿篱与花篱；</p>
<p>（3）庭院；</p>
<p>（4）垂直绿化；</p>
<p>（5）抗毒气、污染树；</p>
<p>（6）水边树；</p>
<p>（7）地被植物；</p>
<p>（8）防护林。</p>
<p>（四）一般园林植物树种（100种以上）。</p>
<p>（五）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及措施。</p>
<p>第十七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p>
<p>（一）现状与评估；</p>
<p>（二）发展导向；</p>
<p>（三）保护目标与发展指标；</p>
<p>（四）濒危物种的就地与迁地保护管理；</p>
<p>（五）实施措施。</p>
<p>第十八条 近期绿化建设计划：</p>
<p>（一）近期建设项目与年度建设计划；</p>
<p>（二）投资概算及分年度计划；</p>
<p>（三）工程质量保证体系；</p>
<p>（四）效益预测。</p>
<p>第十九条 实施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措施：</p>
<p>（一）法规性措施；</p>
<p>（二）行政性措施；</p>
<p>（三）技术性措施；</p>
<p>（四）经济性措施；</p>
<p>（五）政策性措施。</p>
<p>第二十条 规划的文件及主要图纸：</p>
<p>（一）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p>
<p>（二）规划图纸：比例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p>
<p>1、城市园林绿地现状分析图（可并入城市现状图中）；</p>
<p>2、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总图；</p>
<p>3、城市绿地近期规划图；</p>
<p>4、公共绿地系统规划图（小城市可合并到总图）；</p>
<p>5、道路交通绿地系统规划图（可合并到总图）；</p>
<p>6、生态防护绿地系统规划图（可合并到总图）；</p>
<p>7、近期公共绿地设计意向图（可选）；</p>
<p>8、其他说明规划的分析图。</p>
<p>第三章 城市绿地系统分区规划</p>
<p>第二十一条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重庆主城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绿地系统发展的目标与内容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绿地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p>
<p>第二十二条 分区规划除了完成总体规划相似的工作外，特别要包括下列内容：</p>
<p>（一）结合本区的地形地貌、自然特点，形成具有本区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形态模式。</p>
<p>（二）结合本区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情况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绿地发展指标（核心区控制指标参见附表1-6）。</p>
<p>（三）深化绿地布局，确定各类绿地的用地范围，特别是要细化已纳入城市用地平衡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用地范围，划定绿线。</p>
<p>（四）确定公共绿地，特别是公园的规划设计意向。</p>
<p>（五）确定符合本区特色的基调树种和骨干树种，提出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和措施。</p>
<p>（六）确定主干道和次干道的绿化树种和植物配置方式。</p>
<p>（七）提出近期建设的计划。</p>
<p>（八）提出规划实施措施。</p>
<p>第二十三条 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p>
<p>（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p>
<p>（二）分区规划主要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城市园林绿地现状分析图、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总图、城市绿地近期规划图、公园设计意向图、其他必要分析图。图纸比例1/5000、1/200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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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园林绿化资质代办申请所需资料</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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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9 Nov 2014 04:49:1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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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建筑园林绿化资质]]></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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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园林绿化资质申请所需资料： 1、园林绿化资质需商标图样；（5 cm×5cm&#60;尺寸大小&#60;10cm×10cm;若是黑白提供一份，若是彩色需要提供七份黑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图样可以是图、可以是文字（包括字母、符号等）也可以两者或多者的组合。）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也就是分类表中的项目）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园林绿化资</strong><strong>质</strong>申请所需资料：<br />
1、园林绿化资质需商标图样；（5 cm×5cm&lt;尺寸大小&lt;10cm×10cm;若是黑白提供一份，若是彩色需要提供七份黑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图样可以是图、可以是文字（包括字母、符号等）也可以两者或多者的组合。）<br />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也就是分类表中的项目）<br />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br />
<strong>园林绿化资质</strong>申请程序：<br />
1、园林绿化资质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br />
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企业法人我们可以在十个工作日拿到受理通知书。<br />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br />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p>
<p>异议期满后，无异议的，给予核准，并发出商标注册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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