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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代办资质，施工资质办理 &#187; 行业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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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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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6 Aug 2015 02:11:3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业动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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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京政办发〔2015〕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印发给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class="TRS_Editor">
<p align="center">京政办发〔2015〕42号</p>
<p align="justify">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p>
<p align="justify">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即日起失效。</p>
<p align="right">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p>
<p align="right">2015年8月17日</p>
<p align="center"><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strong></p>
<p align="center"><strong>说明</strong></p>
<p align="justify">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p>
<p align="justify">　　一、编制体例</p>
<p align="justify">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p>
<p align="justify">　　二、适用范围</p>
<p align="justify">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市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在途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目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p>
<p align="justify">　　(二)《目录》中管理措施分为全市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管理措施须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指须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p>
<p align="justify">　　三、管理使用</p>
<p align="justify">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市、区县两级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p>
<p align="justify">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p>
<p align="justify">　　(三)《目录》为2015年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p>
<p align="justify">　　(四)《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p>
<p align="center"><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一)</strong></p>
<p align="center">(适用于全市范围)</p>
<p align="center"><img title="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一)" src="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W020150824416193213456.jpg" alt="" data-bd-imgshare-binded="1" /></p>
<p align="center"><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strong></p>
<p align="center">(1.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城六区)</p>
<p align="center"><img title="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 src="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W020150824431831423365.jpg" alt="" data-bd-imgshare-binded="1" /></p>
<p align="center"><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strong></p>
<p align="center">(2.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城市发展新区)</p>
<p align="center"><img title="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 src="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W020150824431831433549.jpg" alt="" data-bd-imgshare-binded="1" /></p>
<p align="center"><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strong></p>
<p align="center">(3.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生态涵养发展区)</p>
<p align="center"><img title="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 src="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W020150824431831442146.jpg" alt="" data-bd-imgshare-binded="1" /></p>
<p align="center"><strong>注   释 </strong></p>
<p align="center"> </p>
<p align="justify">　　1.城六区</p>
<p align="justify">　　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p>
<p align="justify">　　2.城市发展新区</p>
<p align="justify">　　包括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以及昌平区、房山区的平原地区。其中：昌平区划入城市发展新区的部分包括小汤山镇、北七家镇、东小口镇、回龙观镇、沙河镇、百善镇、马池口镇、南邵镇、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天通苑南街道、天通苑北街道和霍营街道；房山区划入城市发展新区的部分包括长阳镇、良乡镇、窦店镇、琉璃河镇、石楼镇、拱辰街道、西潞街道、新镇街道和燕山地区。</p>
<p align="justify">　　3.生态涵养发展区</p>
<p align="justify">　　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以及昌平区、房山区的山区部分。其中：昌平区划入生态涵养发展区的部分包括阳坊镇、流村镇、南口镇、十三陵镇、延寿镇、崔村镇和兴寿镇；房山区划入生态涵养发展区的部分包括长沟镇、青龙湖镇、阎村镇、河北镇、城关街道、周口店镇、韩村河镇、大石窝镇、张坊镇、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窖乡、佛子庄乡、大安山乡和史家营乡。</p>
<p align="justify">　　4.在途项目</p>
<p align="justify">　　指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但要结合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尽可能调整项目功能，优化建设方案。</p>
<p align="justify">　　5.改造升级项目</p>
<p align="justify">　　指通过产品质量提升、清洁生产改造、节能节水改造、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等，在本市区域内不新增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p>
<p align="justify">　　6.扩建项目</p>
<p align="justify">　　指既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增加产品生产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p>
<p align="justify">　　7.经市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p>
<p align="justify">　　现阶段主要指高端产业功能区、文物保护区、棚户区、50个重点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p>
<p align="justify">　　8.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p>
<p align="justify">　　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材料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中明确的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产品。</p>
<p align="justify">　　9.清洁燃气无法到达的区域</p>
<p align="justify">　　指由于位置偏远等原因，相关专项规划未安排敷设管道天然气的区域。</p>
<p align="justify">　　10.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p>
<p align="justify">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的规定》(京政容发〔2010〕132号)，新建和扩建(含建筑类改造)加油站，必须符合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企业在取得规划、国土、发展改革、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前期批准手续后，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未取得规划、国土、发展改革、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手续的成品油加油站，市商务委不予受理。</p>
<p align="justify">　　11.四大物流基地</p>
<p align="justify">　　指顺义空港、通州马驹桥、平谷马坊、大兴京南四个物流基地。</p>
<p align="justify">　　12.未列入相关规划的区域性物流中心、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物流仓储设施</p>
<p align="justify">　　相关专项规划指全市物流发展规划、物流仓储用地等专项规划。</p>
<p align="justify">　　13.PUE值</p>
<p align="justify">　　即电能利用效率，指数据中心年度总耗电与数据中心中IT设备年度总耗电的比值。</p>
<p align="justify">　　14.云计算数据中心</p>
<p align="justify">　　指依靠基于网络的计算方式，共享软硬件资源和信息，按需提供系统、平台和软件信息服务，以云计算服务为主要收入的数据中心。</p>
<p align="justify">　　15.高档洗浴设施</p>
<p align="justify">　　指市商务委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p>
<p align="justify">　　16.家庭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家用电器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p>
<p align="justify">　　指新设市场主体，便民预约点除外。有关网点的设立和市场主体的进入应符合区县主管部门及街道(乡镇)对规划布局和经营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工商登记部门依据街道(乡镇)出具的意见办理登记，对未经街道(乡镇)认定符合行业布局的，不予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可供参考的行业标准有《家政服务通用要求》(DB11/T417-2007)、《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服务经营规范》(GB/T 28841-2012)等)。</p>
<p align="justify">　　17.《目录》联席会</p>
<p align="justify">　　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共同建立《目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p>
<p align="center"> <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咨询电话</strong></p>
<div align="center">
<table class="null" border="1" width="50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center">
<tbody>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strong>单位 </strong></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strong>联系方式 </strong></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发展改革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6415588－0340</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教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96391</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经济信息化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57587522</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国土局</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4409825</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环保局</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8717268</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规划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88073216</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住房城乡建设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59958142</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市政市容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12319</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交通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57078411</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农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82031927（市农业局畜牧处 ）<br />
82031920（市农业局水产处）</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水务局</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8556729<br />
68556712</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商务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5248780</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卫生计生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12320</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工商局</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11616611</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新闻出版广电局</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4081162</p>
</td>
</tr>
</tbody>
</table>
</div>
</div>
<div id="filerider"> </div>
<div id="essaybottom"> </div>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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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特级资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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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4 Aug 2015 09:19:5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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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bjjs.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什么时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strong></p>
<p>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a href="http://www.bjjs.gov.cn">http://www.bjjs.gov.cn</a>）⇒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p>
<p><strong>2、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什么时候失效？如何实施资质换证？</strong></p>
<p>答：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含特级资质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p>
<p>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和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本企业全部既有资质的换证申请（以下简称：换证），具体申请时间应遵照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p>
<p>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中的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资质换证相应材料，不需要提供企业或个人业绩，可以不填写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表”。</p>
<p>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级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也可同时申请注销。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资质类别等级按照《标准》重新申请。</p>
<p>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重新提出申请。</p>
<p><strong>3、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未换证前，是否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是否可以申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strong></p>
<p>答：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完成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后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p>
<p>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重新核定，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在未换证前办理的，颁发旧版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p>
<p><strong>4、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strong></p>
<p>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p>
<p><strong>5、企业按照什么程序申请资质？</strong></p>
<p>答：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p>
<p>企业申请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p>
<p>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p>
<p><strong>6、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strong></p>
<p>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p>
<p>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p>
<p>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p>
<p><strong>7、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strong></p>
<p>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换证、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p>
<p>申请材料要求：1）对同一审批机关许可的资质，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附件1-1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见《实施意见》的“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中第（三十五）条款），每涉及一个方面的，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但不得对资料原件放大或缩小），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4）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5）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p>
<p><strong>8、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strong></p>
<p>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等，均为不能认定的指标。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p>
<p><strong>9、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strong></p>
<p>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p>
<p><strong>1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strong></p>
<p>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p>
<p>不能认可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但军队单位除外。</p>
<p><strong>11、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strong></p>
<p>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p>
<p><strong>12、企业净资产指什么？提供什么材料以便考核？</strong></p>
<p>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p>
<p>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p>
<p>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p>
<p>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p>
<p><strong>13、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strong></p>
<p>答：可以是租赁的。</p>
<p>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p>
<p><strong>14、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strong></p>
<p>答：不可以是租赁的。</p>
<p>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p>
<p>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p>
<p><strong>15、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strong></p>
<p>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p>
<p>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p>
<p><strong>16、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strong></p>
<p>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p>
<p>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p>
<p><strong>17、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什么？申报时要注意什么？</strong></p>
<p>答：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p>
<p>申报时应注意的主要有：1）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2）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不应提供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提供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3）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其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等相关材料。4）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为其技术工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5）时间节点以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2015年8月，则主要人员的出生日期应在1955年8月以后，其社会保险证明应为2015年5-7月的，但首次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证明应为2015年7月的。</p>
<p><strong>18、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strong></p>
<p>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p>
<p><strong>19、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strong></p>
<p>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p>
<p><strong>20、企业如何知道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对注册建造师的申报应注意什么？</strong></p>
<p>答：企业可以在相关的注册网站上输入注册人员信息查找并判断是否重复注册。</p>
<p>申报注册建造师应注意的主要有：1）注册建造师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库中的注册人员为准。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均不能认定为企业注册人员。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的专业和数量应满足既有资质标准的要求。4）企业注册人员不应存在重复注册情况。5）临时建造师不应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6）《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7）按照企业申请表中的注册建造师名单考核，可以不提供注册建造师相应的附件材料，但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提供。</p>
<p><strong>21、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strong></p>
<p>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p>
<p>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不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p>
<p>《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p>
<p><strong>22、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经济类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strong></p>
<p>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人员和技术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p>
<p>《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p>
<p>《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p>
<p><strong>23、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strong></p>
<p>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p>
<p><strong>24、如何考核企业现场管理人员？</strong></p>
<p>答：以企业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中注明的岗位种类为准考核。《标准》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M人，且A员、B员、C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M人中至少有A员、B员、C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除A员、B员、C员以外的其他，但现场管理人员总数应不少于M人。</p>
<p><strong>25、如何考核企业技术工人？</strong></p>
<p>答：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的章程及其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p>
<p>《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出要求的，可提供任何工种的技术工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且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工种人员组成，且每个工种至少1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但未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工种即可，每一类工种人员数量不作要求。</p>
<p><strong>26、哪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为有效证书？</strong></p>
<p>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为保证资质审批公开透明，规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批行为，方便企业申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人事司汇总了各地、各行业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颁证情况，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汇总表》（附件1）。</p>
<p><strong>27、哪些技术工人证书为有效证书？</strong></p>
<p>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技术工人是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关于技术工人证书的有效性由各资质审查部门按照以上原则自行掌握，但不得要求企业和人员重复认证、重复培训。</p>
<p><strong>28、企业申请某类资质时，标准要求的代表工程业绩有数量限制吗？</strong></p>
<p>答：一般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数量进行申报，企业不应多申报工程业绩（工程业绩累计指标的除外）。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工程业绩排序为准，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工程业绩不予考核认可。</p>
<p><strong>29、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strong></p>
<p>答：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p>
<p>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p>
<p><strong>30、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strong></p>
<p>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p>
<p><strong>31、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strong></p>
<p>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p>
<p><strong>32、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实施意见》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p>
<p><strong>33、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p>
<p><strong>34、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p>
<p><strong>35、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不可以。</p>
<p><strong>36、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strong></p>
<p>答：需要提供结算单。</p>
<p>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p>
<p>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p>
<p><strong>37、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strong></p>
<p>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p>
<p>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p>
<p><strong>38、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如何申请资质？</strong></p>
<p>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p>
<p><strong>39、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p>
<p>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p>
<p><strong>40、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申报？</strong></p>
<p>答：不可以。</p>
<p><strong>41、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strong></p>
<p>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p>
<p>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p>
<p><strong>42、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保密工程呢？</strong></p>
<p>答：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保密工程均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p>
<p><strong>43、群体建筑工程能否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群体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作为单体建筑面积指标申报代表工程业绩。</p>
<p><strong>44、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strong></p>
<p>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p>
<p><strong>45、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strong></p>
<p>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或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p>
<p><strong>4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strong></p>
<p>答：不可以。</p>
<p><strong>47、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strong></p>
<p>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p>
<p><strong>48、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strong></p>
<p>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p>
<p><strong>49、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strong></p>
<p>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p>
<p>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p>
<p>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p>
<p><strong>50、何为中央建筑企业？有哪些？</strong></p>
<p>答：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实施意见》附件4-2。</p>
<p><strong>51、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strong></p>
<p>答：可以。但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p>
<p><strong>52、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strong></p>
<p>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只能选择对应的一个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p>
<p>其它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p>
<p><strong>53、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strong></p>
<p>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中方和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p>
<p><strong>54、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strong></p>
<p>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p>
<p>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不含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p>
<p>（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p>
<p>（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p>
<p>（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p>
<p>（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p>
<p>并在上述工程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业务。</p>
<p>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p>
<p>（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p>
<p>（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p>
<p>（3）中外联合建设项目；</p>
<p>（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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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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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4 Aug 2015 09:16:5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业承包资质]]></category>
		<category><![CDATA[工程设计资质]]></category>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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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次数：1845   市规发〔2015〕117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table border="0" width="69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id="CInfoTitle" align="middle" height="56">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td>
</tr>
<tr>
<td align="middle" height="30">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次数：<span id="ess_ctr443_ListC_Info_InfoDetail_ctl00_essHITS_WSHitSpan">1845</spa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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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td height="5"> </td>
</tr>
<tr>
<td align="middle">市规发〔2015〕1172号</td>
</tr>
<tr>
<td id="zoom" class="content2013xx" valign="top" height="424">
<div class="TRS_Editor">
<div class="Custom_UnionStyle">
<p>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p>
<p>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附件1），为更好的落实文件精神，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换证事项通知如下：</p>
<p>　　一、换证时间</p>
<p>　　自2015年7月31日起，市规划委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p>
<p>　　二、换证程序</p>
<p>　　（一）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p>
<p>　　（二）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二级资质企业，依企业申请换领资质证书。对仅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申请并换领证书。同时，交回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若企业还需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15日内持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到市规划委提交申请并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同时，交回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p>
<p>　　一体化二级资质企业，若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到市规划委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企业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据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同时，交回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p>
<p>　　（三）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三级资质企业，因《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无对应资质等级，不予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若需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到市规划委提交申请并换领证书.同时,交回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p>
<p>　　三、换证申报材料</p>
<p>　　（一）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报材料为:</p>
<p>　　1．企业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p>
<p>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p>
<p>　　3. 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p>
<p>　　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p>
<p>　　（二）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申报材料为：</p>
<p>　　1．企业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p>
<p>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p>
<p>　　3．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p>
<p>　　4．企业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除外，但不换领的需提供企业盖章的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书面承诺）。</p>
<p>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采集表》1份（附件2）。</p>
<p>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1份（附件3）。</p>
<p>　　四、换证受理地点</p>
<p>　　（一）市规划委受理地点：综合服务窗口（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5层516室），联系电话：68057264。</p>
<p>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地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一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联系电话：59958185。</p>
<p>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地点：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南配楼104室），联系电话：58933701。</p>
<p>　　五、通过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及主要人员等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市规划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p>
<p>　　特此通知。</p>
<p>&nbsp;</p>
<p>&nbsp;</p>
<p align="right">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p>
<p align="right">2015年7月27日</p>
</div>
</div>
</td>
</tr>
</tbody>
</table>
<p>&nbsp;</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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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百问百答</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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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4 Aug 2015 09:15:1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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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建筑百科]]></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业动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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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百问百答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62;查询中心—&#6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查询（新）。  2、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受理施工资质申请？  答：2015年6月1日。  3、如果不按照新标准换证，老的施工资质证书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table border="0" width="69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id="CInfoTitle" align="middle" height="56">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百问百答</td>
</tr>
<tr>
<td align="middle" height="30"> </td>
</tr>
<tr>
<td height="5"> </td>
</tr>
<tr>
<td align="middle"> </td>
</tr>
<tr>
<td id="zoom" class="content2013xx" valign="top" height="424"><strong>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gt;查询中心—&gt;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查询（新）。<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2、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受理施工资质申请？<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2015年6月1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3、如果不按照新标准换证，老的施工资质证书可以用到什么时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2016年12月31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4、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其中三项满足要求，还有两项暂时不满足，能否先申请满足要求的资质先换证，其他资质等满足要求后再申请换证？</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不能，须所有资质同时换证，如有资质不达标，可同时申请注销。<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5、换证时是否需要考核企业或个人业绩？</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不考核。<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6、换证时不考核企业业绩，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和“企业代表工程情况表”是否还要填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需要。<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7、资质未换证前，可以申请升级或增项么？如何考核？</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不可以，必须先完成全部现有资质的换证后，方可再申请升级或增项。<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8、我公司只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项资质，根据文件规定，该项资质不需要换证，可以申请增项其他资质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可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9、过渡期内可以办理资质分立合并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过渡期内，未换证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需重新核定资质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在未换证前办理的，颁发旧版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0、一家已按照新标准换证的企业全资持有一家未换证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将子公司的资质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转移到母公司？</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不可以。仅限于已换证的企业之间或未换证的企业之间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办理资质承继。<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1、企业在过渡期内未换证时，如果更换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企业经理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考核？<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按建建【2001】82文的要求（即施工资质旧标准）考核。<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2、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一次性提出五项资质换证，其中三项符合要求，换发了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另外两项不满足要求，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换证，在过渡期内是否还可以重新提出另外两项资质的换证申请？<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另外两项资质不能再提出原有级别的换证申请，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3、公司要到哪里去申请资质？</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有哪些？</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共计12家，分别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5、申请资质除网上申报外，还要提供书面资料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需要，具体要求请参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www.bjjs.gov.cn）操作指南栏目。<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6、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新设立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但涉及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7、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么？</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8、企业取得资质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升级？</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升级。<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9、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20、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21、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22、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23、 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24、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25、如果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可以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但上级单位划拨的可以认可,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26、设备购置有年限要求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没有。<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27、资质标准中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要求的需要现场核查，只适用于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是。对于申请换证、升级、增项的企业，只要申请的资质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明确要求的，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28、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认定，个人经历须从毕业后开始填写至今，个人业绩自行填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29、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如何考核？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各项资质的要求分别考核，在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下，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30、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31、企业主要人员在同一企业不同资质中是否可以重复申报？</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可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32、企业主要人员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管理人员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在同一个资质中可以同时作为多类人员申报么？</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该人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申报，但不可以再作为现场管理人或技术工人申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33、现场管理人员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现场管理人员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34、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技术工人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35、持国外护照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上传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在学历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扫描件，在职称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翻译件和个人工作简历。<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36、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哪里颁发的？<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http://www.mohurd.gov.cn/zyglgd/spzlbzsm/201210/t20121023_211709.html)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予以认可，对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不予认可。</p>
<p><strong>37、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需要。<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38、现场管理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需要。<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39、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40、企业聘用的主要人员可以是退休人员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41、已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已有资质和申请资质标准中的所有要求？</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strong>答</strong>：企业应当在满足原有资质标准要求资产和主要人员的条件下，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等事项。<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42、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吗？是否可以是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用于本公司申请资质不予认可。临时建造师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认定。<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43、如果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4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满足建市【2003】73号文的要求，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建造师进行申报？</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不可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45、企业主要人员必须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必须。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本市的社会保险证明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生成的格式为准。<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46、社会保险必须以本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北京本地缴纳吗？</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用于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本单位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1）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2）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名义为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3）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47、社保证明需要上传扫描件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本市缴纳的人员不需要上传扫描件，在外地分公司缴纳的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以及缴费凭证须上传。<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48、换证需要考核所有人员的社保么？需要提供多长时间的社保证明？<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需要。需考核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换证时，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和有职称人员的社保以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比对结果为准。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提供社保证明为准考核 。<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49、《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其中结构、材料或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至少1人，其他13人只要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满足要求，不做专业考核，建造师数量不作要求。<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50、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strong><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strong>答</strong>：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六个专业，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有1人。<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51、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外地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br />
答</strong>：1997年1月1日后颁发北京市的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 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职称人员不包括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人员和技术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5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满足建市【2003】73号文的要求，是否可以作为中高级职称人员进行认定？<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可以。根据2003年《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申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53、什么部门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可以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场管理人员颁证机构名录中的颁证机构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可以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54、什么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证书可以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技术工人人员颁证机构名录中的颁证机构颁发的技术工人人员证书可以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5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56、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可以。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加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章的劳务企业的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57、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专业资质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58、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59、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能。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60、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总承包工程或专业承包的综合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业绩须为企业依法单独承揽的本专业工程，申报的总承包工程和综合工程（合同内容涵盖多个专业承包）不予认可。如：企业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交的工程合同内容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将合同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部分用于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不予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61、以&#8221;单项合同额&#8221;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是。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62、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申报当年也计算在内），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63、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予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64、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予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65、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66、群体建筑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核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但基础相连的群体建筑，地下结构的面积及地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67、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属于政府、军队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单需经第三方确认。<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68、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69、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可以累加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70、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7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72、保密工程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73、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可以计算为一层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74、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公章。<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75、受理部门何时向外埠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业绩核实函》？<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申报工程业绩不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76、受理部门何时发《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申报企业工程业绩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送《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77、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水运、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与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温、环保等方面资质的，除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业绩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反应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什么内容？<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证明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场物资报验材料，施工试验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等能反映真实施工情况的工程技术资料。</p>
<p><strong>78、工商营业执照还审查经营范围吗?<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审查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p>
<p><strong>79、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可以认可，只要名称或内容包含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的都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建筑环境与设备、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p>
<p><strong>80、焊接专业职称如何认可？<br />
答：</strong>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焊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专业的均可认可。</p>
<p><strong>81、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哪些？<br />
答：</strong>电力工程相关专业的认定:一是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类别分类认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含：发电、变电、供用电、电力网、电气工程、电力工程技术），电力电子、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自动化等；二是按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载明本人所学专业分类认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科学与工程、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机与变压器、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工业自动化（电气专业方向）。</p>
<p><strong>82、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可以认可么？需要提供什么？<br />
答：</strong>认可。需要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p>
<p>&nbsp;</p>
<p><strong>83、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何换证？<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第（十）条的规定，《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仅包含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4项工程内容,因此只有这4项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以申请换证，其他类型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均不能换证。</p>
<p><strong>84、对于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厂房在外地可以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可以。</p>
<p><strong>85、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中对企业固定的经营场所做出要求，需要现场核查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需要，以企业提供的办公场所证明作为考核依据。</p>
<p><strong>8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作为企业主要管理人不做考核要求，相关信息在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中填写即可。如果总工程师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的话，按照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考核。</p>
<p><strong>87、《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理解?<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专业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1人。如：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 30 人”是指这30人应当由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不予认可。</p>
<p><strong>88、《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出规定，应申报什么专业的技术工人？<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30人，工种不限。</p>
<p><strong>89、《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理解？<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专业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要求：&#8221;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8221;，是指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合计不少于30人，但每个专业的人数不限，也不要求必须所有专业齐全。</p>
<p><strong>90、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中同时对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提出了要求。实验室负责人在哪里体现？<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实验室负责人需填写技术负责人的相关情况表。在分别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p>
<p><strong>91、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中的&#8221;项&#8221;如何理解？<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是指独立的施工合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p>
<p><strong>92、外埠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因工商注册地发生变更的，企业资质如何办理？<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第九条规定资质的企业及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外埠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手续一年以上，在京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前一年的年度市场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备案后在京承担过不少于1项目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建市【2014】79号文件规定，办理资质相关手续。</p>
<p><strong>9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哪里可以查询到企业资质信息？<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gt;查询中心—&gt;工程建设类—&gt;爆破与拆除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查询。</p>
<p><strong>94、我公司原有资质均属于新标准中被取消资质的范畴，现我公司想申请新的资质，网上应申报哪个流程？<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按照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办理。</p>
<p><strong>95、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在这次换证范围内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属于。</p>
<p><strong>96、现在还可以新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p>
<p><strong>97、已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应如何办理？<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按原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渠道申请资质延续。</p>
<p><strong>98、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如何监管？<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一是采用记分制方式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在企业或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处理的同时，按照相应规定对企业或人员进行记分处理，根据与规定的记分限值与累计的记分结果，对企业进行书面警示、限制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启动资质核查等处理；二是采用资质核查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经核查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将被撤回。</p>
<p><strong>99、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需要长期满足标准要求？<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p>
<p><strong>100、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p>
<p><strong>101、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p>
<p><strong>102、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p>
<p><strong>103、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p>
<p><strong>104、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p>
<p><strong>105、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p>
<p><strong>106、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p>
<p><strong>107、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p>
<p><strong>108、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p>
<p><strong>109、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p>
<p><strong>110、启动资质核查的条件是什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br />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br />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br />
（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br />
（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br />
（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br />
（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p>
<p><strong>111、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资质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军队单位除外）。</p>
<p><strong>112、 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可以是事业编制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军队单位除外）。</p>
<p><strong>113、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么？</p>
<p></strong></p>
<p><strong><br />
答：</strong>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可以认可。</p>
<p><strong>114、 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p>
<p><strong>115、 企业以租赁的厂房申请资质的，租赁期限有要求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没有，但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受理日期。</p>
<p><strong>116、 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考核累计指标的除外）。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p>
<p><strong>117、 代表工程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每项代表工程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进行考核。</p>
<p><strong>118、 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需要提供图纸么？</p>
<p></strong></p>
<p><strong><br />
答：</strong>企业申报涉及建筑工程方面以外的资质的，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根据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为准进行考核；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p>
<p><strong>119、 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资质有哪些？<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p>
<p><strong>120、 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提供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p>
<p><strong>12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有专业要求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人。</p>
<p><strong>122、 机电工程专业职称是否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相应资质?<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可以。机电工程专业职称在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二级资质时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但在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三级资质时不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标准中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6类，该资质要求的6个人必须满足标准所列明的这6类专业，机电工程专业未在6类专业中，因此不予认可）。</p>
<p><strong>12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要求的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其中的机电专业是指什么？ 市政工程专业能否作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认定?<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机电专业包括机电工程、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和自动控制。市政工程专业能作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认定，但应满足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人员至少有1人。<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24、 原资质管理关系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非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20号文附件6规定之外的企业）,首次办理业务时还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出具下放函吗？<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对于原资质管理关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非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含下属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20号文附件6规定之外的企业）,由集团公司出具现有资质证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核实后在我委资质系统进行补录,信息补录后企业直接到注册地址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办理相关业务,我委不再开下放函等纸质材料。<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p>
<p><strong>125、 企业如何知道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对注册建造师的申报应注意什么？<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br />
答：</strong>企业可以在相关的注册网站上输入注册人员信息查找并判断是否重复注册。 　　申报注册建造师应注意的主要有：（1）注册建造师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库中的注册人员为准。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均不能认定为企业注册人员。（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的专业和数量应满足既有资质标准的要求。（4）企业注册人员不应存在重复注册情况。（5）临时建造师不应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6）《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7）按照企业申请表中的注册建造师名单考核，可以不提供注册建造师相应的附件材料，但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提供。<span class="Apple-converted-space"> </span></td>
</tr>
</tbody>
</table>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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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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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5 Jul 2015 07:22:3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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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class="pbj">　　</p>
<p>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p>
<p>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p>
<p>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p>
<p>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p>
<p>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p>
<p>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lt;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gt;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lt;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gt;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p>
<p>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p>
<p>　　联系电话：010-58934626</p>
<p>&nbsp;</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br />
　　　　　　　　　　　　　　　　　　　　　　　　　　　　　　　　　　　　　　　　　　　　　　2015年7月14日</p>
<p class="pbj"> </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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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北京市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署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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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6 Jul 2015 08:49:4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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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为更好地贯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5〕1号)要求，推动参建单位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市监督总站在近期网格执法中加大了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承诺制落实情况的查处，发现部分参建单位在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两书”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为更好地贯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5〕1号)要求，推动参建单位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市监督总站在近期网格执法中加大了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承诺制落实情况的查处，发现部分参建单位在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两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指导和规范“两书”的填写，市监督总站会同委质量处起草了《关于北京市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署有关问题的提示通知》，并于2015年7月3日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信息平台发布。</p>
<p>　　各参建单位可从信息平台下载 “提示通知”，并按提示通知要求规范“两书”的填写，确保“两书”签订的严肃性、有效性。下一步，市、区两级监督机构将加大对“两书”的查处，对未签订或未按要求签订“两书”的项目，市、区两级监督机构将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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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关于开展打击施工现场持假证和无证上岗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title>
		<link>http://www.bjjzkm.com/?p=37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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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5 Jun 2015 03:59:1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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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意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于本月开展严厉打击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无证上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双打”执法行动），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lign="left">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p>
<p>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意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于本月开展严厉打击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无证上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双打”执法行动），具体工作安排如下：</p>
<p>　　一、指导思想</p>
<p>　　围绕推进“四化三体系双基”总任务和“强化依法治安意识，建设安全发展城市”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针对易发、多发安全隐患和特种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抽查，进一步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全力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为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提供安全生产保障。</p>
<p>　　二、工作目标</p>
<p>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采取专项执法抽查等手段，重点打击持假证上岗、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通过“双打”执法行动的开展，督促企业加强特殊岗位的管理，进一步强化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意识，减少违章作业行为发生，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p>
<p>　　三、检查内容</p>
<p>　　（一）是否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各参建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专职安全员是否持证上岗；</p>
<p>　　（二）是否根据施工进度配置特种作业人员；落实网上核查证书真伪情况；按照安全资料管理标准落实特殊工种建立档案管理情况；</p>
<p>　　（三）检查企业特种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p>
<p>　　四、实施步骤</p>
<p>　　<b>（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发文之日起）</b></p>
<p>　　自发文之日起，各企业要按照“三、检查内容”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确保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p>
<p>　　<b>（二）集中执法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b></p>
<p>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在此期间内要将“双打”执法内容作为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此期间要对本辖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执法抽查，抽查项目不应少于20个。</p>
<p>　　<b>（三）总结阶段（7月初）</b></p>
<p>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认真总结“双打”执法经验，分析执法抽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 “双打”执法行动工作报告，于7月2日前报送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p>
<p>　　五、工作要求</p>
<p>　　<b>（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b>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双打”执法行动深入开展。</p>
<p>　　<b>（二）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检查。</b>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罚。</p>
<p>　　<b>（三）及时总结，加强信息报送。</b>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每周汇总本单位“双打”执法行动情况，填写《执法抽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每周五12：00点前，报送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p>
<p>　　特此通知。</p>
<p>　　附件：《执法抽查情况汇总表》</p>
<p align="right">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p>
<p align="right">　　2015年6月11日</p>
<p>（联系人：市建筑业职业资格注册中心 黄力胜 13671127112 59958253；施工安全管理处 王屹 13801361900 59958833；电子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br />
　　</p>
<p>附件</p>
<p align="center">　　<b>执法抽查情况汇总表</b></p>
<p>　　执法单位： 年 月 日</p>
<table class="null" border="1" width="10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colspan="4" valign="top" width="100%">
<p align="center">　　<b>专职安全员</b></p>
</td>
</tr>
<tr>
<td width="18%">
<p align="center">　　发证机关所在地</p>
</td>
<td width="23%">
<p align="center">　　有效证数量</p>
</td>
<td width="23%">
<p align="center">　　假证数量</p>
</td>
<td width="35%">
<p align="center">　　无证上岗数量</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北京</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外埠</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合计</p>
</td>
</tr>
<tr>
<td colspan="3" valign="top" width="64%">　　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配置</td>
</tr>
<tr>
<td colspan="4" valign="top" width="100%">
<p align="center">　　假证和无证人员信息</p>
</td>
</tr>
<tr>
<td colspan="4" valign="top" width="100%">
　　</td>
</tr>
<tr>
<td colspan="4" valign="top" width="100%">
<p align="center">　　<b>特种作业人员</b></p>
</td>
</tr>
<tr>
<td width="18%">
<p align="center">　　发证机关所在地</p>
</td>
<td width="23%">
<p align="center">　　有效证数量</p>
</td>
<td width="23%">
<p align="center">　　假证数量</p>
</td>
<td width="35%">
<p align="center">　　无证操作数量</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北京</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外埠</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合计</p>
</td>
</tr>
<tr>
<td colspan="4" valign="top" width="100%">
<p align="center">　　假证和无证人员信息</p>
</td>
</tr>
</tbody>
</table>
<p>&nbsp;</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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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三项措施助推建筑企业资质申办工作</title>
		<link>http://www.bjjzkm.com/?p=369</link>
		<comments>http://www.bjjzkm.com/?p=36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05 Jun 2015 01:30:3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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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 &#160; 三项措施助推建筑企业资质申办工作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宁夏于今年12月底前，对颁证机构及人员培训工作实施过渡政策。在贯彻落实这一要求中，我市采取三项措施助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换证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据了解，我市首先在过渡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p>
<p>&nbsp;</p>
<p>三项措施助推建筑企业资质申办工作</p>
<p>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宁夏于今年12月底前，对颁证机构及人员培训工作实施过渡政策。在贯彻落实这一要求中，我市采取三项措施助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换证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p>
<p>　　据了解，我市首先在过渡期内降低部分考核门槛。具体来看，现场管理人员中，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试验员须持有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的岗位证书，对尚未开展培训的劳务员、测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暂不考核;在企业新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或换证时，企业资产、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分别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80%进行核定。</p>
<p>　　与此同时，在证书适用范围方面，技术工人中，对企业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含外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工人岗位证书、相关行业主管厅局及其委托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岗位证书予以认可;技术职称类人员中，对企业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资格的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予以认可(含外省区)。</p>
<p>　　另外，在资质证书管理使用方面，在过渡期内，企业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换证、变更、遗失增补的，暂时使用旧版资质证书，待新版资质证书到位后再进行换发。</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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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汇总</title>
		<link>http://www.bjjzkm.com/?p=366</link>
		<comments>http://www.bjjzkm.com/?p=366#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02 Jun 2015 06:32:2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百科]]></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jjzkm.com/?p=366</guid>
		<description><![CDATA[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62;查询中心—&#6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查询(新)。 　　2、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受理施工资质申请? 　　答：2015年6月1日。 　　3、如果不按照新标准换证，老的施工资质证书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答：2016年12月31日。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p>
<p>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www.bjjs.gov.cn)—&gt;查询中心—&gt;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查询(新)。</p>
<p>　　2、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受理施工资质申请?</p>
<p>　　答：2015年6月1日。</p>
<p>　　3、如果不按照新标准换证，老的施工资质证书可以用到什么时候?</p>
<p>　　答：2016年12月31日。</p>
<p>　　4、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其中三项满足要求，还有两项暂时不满足，能否先申请满足要求的资质先换证，其他资质等满足要求后再申请换证?</p>
<p>　　答：不能，须所有资质同时换证，如有资质不达标，可同时申请注销。</p>
<p>　　5、换证时是否需要考核企业或个人业绩?</p>
<p>　　答：不考核。</p>
<p>　　6、换证时不考核企业业绩，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和“企业代表工程情况表”是否还要填写?</p>
<p>　　答：不需要。</p>
<p>　　7、资质未换证前，可以申请升级或增项么?如何考核?</p>
<p>　　答：不可以，必须先完成全部现有资质的换证后，方可再申请升级或增项。</p>
<p>　　8、我公司只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项资质，根据文件规定，该项资质不需要换证，可以申请增项其他资质么?</p>
<p>　　答：可以。</p>
<p>　　9、过渡期内可以办理资质分立合并么?</p>
<p>　　答：过渡期内，未换证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需重新核定资质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在未换证前办理的，颁发旧版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p>
<p>　　10、一家已按照新标准换证的企业全资持有一家未换证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将子公司的资质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转移到母公司?</p>
<p>　　答：不可以。仅限于已换证的企业之间或未换证的企业之间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办理资质承继。</p>
<p>　　11、企业在过渡期内未换证时，如果更换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企业经理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考核?</p>
<p>　　答：按建建【2001】82文的要求(即施工资质旧标准)考核。</p>
<p>　　12、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一次性提出五项资质换证，其中三项符合要求，换发了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另外两项不满足要求，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换证，在过渡期内是否还可以重新提出另外两项资质的换证申请?</p>
<p>　　答：另外两项资质不能再提出原有级别的换证申请，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p>
<p>　　13、公司要到哪里去申请资质?</p>
<p>　　答：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p>
<p>　　1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有哪些?</p>
<p>　　答：共计12家，分别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p>
<p>　　15、申请资质除网上申报外，还要提供书面资料么?</p>
<p>　　答：需要，具体要求请参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www.bjjs.gov.cn)操作指南栏目。</p>
<p>　　16、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p>
<p>　　答：新设立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但涉及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p>
<p>　　17、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么?</p>
<p>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p>
<p>　　18、企业取得资质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升级?</p>
<p>　　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升级。</p>
<p>　　19、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p>
<p>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p>
<p>　　20、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p>
<p>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p>
<p>　　21、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p>
<p>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p>
<p>　　22、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p>
<p>　　答：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p>
<p>　　23、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p>
<p>　　答：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p>
<p>　　24、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p>
<p>　　答：不可以。《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p>
<p>　　25、如果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可以认可?</p>
<p>　　答：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必须为企业的自有设备。</p>
<p>　　26、设备购置有年限要求么?</p>
<p>　　答：没有。</p>
<p>　　27、资质标准中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要求的需要现场核查，只适用于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么?</p>
<p>　　答：不是。对于申请换证、升级、增项的企业，只要申请的资质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明确要求的，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p>
<p>　　28、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p>
<p>　　答：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认定，个人经历须从毕业后开始填写至今，个人业绩自行填写。</p>
<p>　　29、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如何考核?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p>
<p>　　答：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各项资质的要求分别考核，在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下，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p>
<p>　　30、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p>
<p>　　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p>
<p>　　31、企业主要人员在同一企业不同资质中是否可以重复申报?</p>
<p>　　答：可以。</p>
<p>　　32、企业主要人员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管理人员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在同一个资质中可以同时作为多类人员申报么?</p>
<p>　　答：该人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申报，但不可以再作为现场管理人或技术工人申报。</p>
<p>　　33、现场管理人员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p>
<p>　　答：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现场管理人员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p>
<p>　　34、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p>
<p>　　答：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技术工人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p>
<p>　　35、持国外护照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上传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p>
<p>　　答：在学历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扫描件，在职称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翻译件和个人工作简历。</p>
<p>　　36、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哪里颁发的?</p>
<p>　　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予以认可，对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不予认可。</p>
<p>　　37、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p>
<p>　　答：不需要。</p>
<p>　　38、现场管理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p>
<p>　　答：不需要。</p>
<p>　　39、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p>
<p>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p>
<p>　　40、企业聘用的主要人员可以是退休人员么?</p>
<p>　　答：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p>
<p>　　41、已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已有资质和申请资质标准中的所有要求? 答：企业应当在满足原有资质标准要求资产和主要人员的条件下，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等事项。</p>
<p>　　42、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吗?是否可以是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p>
<p>　　答：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用于本公司申请资质不予认可。临时建造师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认定。</p>
<p>　　43、如果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p>
<p>　　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p>
<p>　　4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满足建市【2003】73号文的要求，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建造师进行申报?</p>
<p>　　答：不可以。</p>
<p>　　45、企业主要人员必须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p>
<p>　　答：必须。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本市的社会保险证明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生成的格式为准。</p>
<p>　　46、社会保险必须以本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北京本地缴纳吗?</p>
<p>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本单位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p>
<p>　　(1)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p>
<p>　　(2)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名义为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p>
<p>　　(3)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p>
<p>　　47、社保证明需要上传扫描件么?</p>
<p>　　答：本市缴纳的人员不需要上传扫描件，在外地分公司缴纳的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以及缴费凭证须上传。</p>
<p>　　48、换证需要考核所有人员的社保么?需要提供多长时间的社保证明?</p>
<p>　　答：需要。需考核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换证时，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和有职称人员的社保以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比对结果为准。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提供社保证明为准考核，企业未提供社保证明的，以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比对结果为准。</p>
<p>　　49、《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p>
<p>　　答：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其中结构、材料或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至少1人，其他13人只要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满足要求，不做专业考核，建造师数量不作要求。</p>
<p>　　50、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p>
<p>　　答：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六个专业，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有1人。</p>
<p>　　51、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外地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p>
<p>　　答：1997年1月1日后颁发北京市的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p>
<p>　　5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满足建市【2003】73号文的要求，是否可以作为中高级职称人员进行认定?</p>
<p>　　答：可以。根据2003年《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申报。</p>
<p>　　53、什么部门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可以认可?</p>
<p>　　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现场管理人员颁证机构名录中的颁证机构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可以认可。</p>
<p>　　54、什么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证书可以认可?</p>
<p>　　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技术工人人员颁证机构名录中的颁证机构颁发的技术工人人员证书可以认可。</p>
<p>　　5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p>
<p>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p>
<p>　　56、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p>
<p>　　答：可以。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加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章的劳务企业的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p>
<p>　　57、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专业资质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p>
<p>　　答：不可以。</p>
<p>　　58、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p>
<p>　　答：不可以。</p>
<p>　　59、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p>
<p>　　答：不能。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p>
<p>　　60、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总承包工程或专业承包的综合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p>
<p>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业绩须为企业依法单独承揽的本专业工程，申报的总承包工程和综合工程(合同内容涵盖多个专业承包)不予认可。如：企业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交的工程合同内容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将合同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部分用于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不予认可。</p>
<p>　　61、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么?</p>
<p>　　答：不是。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结算单，当合同额与结算额不一致时以合同额作为考核依据。</p>
<p>　　62、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p>
<p>　　答：“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申报当年也计算在内)，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p>
<p>　　63、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p>
<p>　　答:不予认可。</p>
<p>　　64、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p>
<p>　　答：不予认可。</p>
<p>　　65、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p>
<p>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p>
<p>　　66、群体建筑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核么?</p>
<p>　　答：不可以。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但基础相连的群体建筑，地下结构的面积及地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p>
<p>　　67、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p>
<p>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p>
<p>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p>
<p>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p>
<p>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属于政府、军队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单需经第三方确认。</p>
<p>　　68、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么?</p>
<p>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p>
<p>　　69、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可以累加么?</p>
<p>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p>
<p>　　70、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p>
<p>　　答：不可以。</p>
<p>　　7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p>
<p>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p>
<p>　　72、保密工程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么?</p>
<p>　　答：不可以。</p>
<p>　　73、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可以计算为一层么?</p>
<p>　　答：不可以。</p>
<p>　　74、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么?</p>
<p>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公章。</p>
<p>　　75、受理部门何时向外埠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业绩核实函》?</p>
<p>　　答：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的，申报工程业绩不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p>
<p>　　76、受理部门何时发《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p>
<p>　　答：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申报企业工程业绩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送《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p>
<p>　　77、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水运、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与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温、环保等方面资质的，除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业绩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反应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什么内容?</p>
<p>　　答：证明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场物资报验材料，施工试验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等能反映真实施工情况的工程技术资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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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建筑企业资质办理启动网上申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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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1 Jun 2015 06:48:3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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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为配合国家建设部“四库一平台”建设要求，5月26日下午，建设规划局召集了我市34家市政企业的负责人及省平台的信息录入人员开展了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培训工作，为当前启动的项目库工程信息历史数据录入工作进行指导、答疑。 　　“四库一平台”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包括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四库互联互通，以身份证可以查人员，以单位名可以查人员，以人员可查单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p>
<p>　为配合国家建设部“四库一平台”建设要求，5月26日下午，建设规划局召集了我市34家市政企业的负责人及省平台的信息录入人员开展了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培训工作，为当前启动的项目库工程信息历史数据录入工作进行指导、答疑。</p>
<p>　　“四库一平台”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包括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四库互联互通，以身份证可以查人员，以单位名可以查人员，以人员可查单位。作用是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p>
<p>　　根据国家建设部要求，6月30日前将完成对浙江省平台的验收，7月1日将与建设部联网。而我市则需在6月20日前完成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p>
<p>　　据悉，“四库一平台”启用后将对我市建筑市场有四方面利好发展趋势：一是办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报、换证、延续、升级等手续，以库里的信息为准，相关指标将更准确，手续办理资料将会大大简化(库里能认定的，到时不需要再提供资料);二是人员跨企业上岗现象将会大大减少;三是各方主体责任能够落实;四是一个企业、一个地方的家底将会更加公开、透明。也就是说，通过这一平台的管理，我市工程建设在管理上将更加有序、便捷。</p>
<p>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我市企业库和人员库的数据录入基本完成，从5月22日起，项目库工程信息历史数据的录入工作也已启动，企业需按要求将2009年1月至2015年3月31日所做的工程项目数据录入到项目库中。“此次培训会就是为了指导企业更好、更快地完成这项录入工作。”</p>
<p>　　此外，需要各施工企业注意的是，从5月22日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也必须在省平台上进行，先由施工企业代表建设单位将有关数据输入，扫描上传有关资料，提交后，再将资料送到窗口审核。且施工许可发放时，涉及的企业主体和人员只能在库里选，否则无法发放施工许可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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