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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代办资质，施工资质办理 &#187; 建筑快讯</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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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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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6 Aug 2015 02:11:3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业动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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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京政办发〔2015〕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印发给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class="TRS_Editor">
<p align="center">京政办发〔2015〕42号</p>
<p align="justify">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p>
<p align="justify">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即日起失效。</p>
<p align="right">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p>
<p align="right">2015年8月17日</p>
<p align="center"><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strong></p>
<p align="center"><strong>说明</strong></p>
<p align="justify">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联合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p>
<p align="justify">　　一、编制体例</p>
<p align="justify">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p>
<p align="justify">　　二、适用范围</p>
<p align="justify">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市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在途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目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p>
<p align="justify">　　(二)《目录》中管理措施分为全市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管理措施须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指须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p>
<p align="justify">　　三、管理使用</p>
<p align="justify">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市、区县两级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p>
<p align="justify">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p>
<p align="justify">　　(三)《目录》为2015年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p>
<p align="justify">　　(四)《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p>
<p align="center"><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一)</strong></p>
<p align="center">(适用于全市范围)</p>
<p align="center"><img title="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一)" src="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W020150824416193213456.jpg" alt="" data-bd-imgshare-binded="1" /></p>
<p align="center"><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strong></p>
<p align="center">(1.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城六区)</p>
<p align="center"><img title="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 src="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W020150824431831423365.jpg" alt="" data-bd-imgshare-binded="1" /></p>
<p align="center"><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strong></p>
<p align="center">(2.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城市发展新区)</p>
<p align="center"><img title="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 src="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W020150824431831433549.jpg" alt="" data-bd-imgshare-binded="1" /></p>
<p align="center"><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strong></p>
<p align="center">(3.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生态涵养发展区)</p>
<p align="center"><img title="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 src="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W020150824431831442146.jpg" alt="" data-bd-imgshare-binded="1" /></p>
<p align="center"><strong>注   释 </strong></p>
<p align="center"> </p>
<p align="justify">　　1.城六区</p>
<p align="justify">　　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p>
<p align="justify">　　2.城市发展新区</p>
<p align="justify">　　包括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以及昌平区、房山区的平原地区。其中：昌平区划入城市发展新区的部分包括小汤山镇、北七家镇、东小口镇、回龙观镇、沙河镇、百善镇、马池口镇、南邵镇、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天通苑南街道、天通苑北街道和霍营街道；房山区划入城市发展新区的部分包括长阳镇、良乡镇、窦店镇、琉璃河镇、石楼镇、拱辰街道、西潞街道、新镇街道和燕山地区。</p>
<p align="justify">　　3.生态涵养发展区</p>
<p align="justify">　　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以及昌平区、房山区的山区部分。其中：昌平区划入生态涵养发展区的部分包括阳坊镇、流村镇、南口镇、十三陵镇、延寿镇、崔村镇和兴寿镇；房山区划入生态涵养发展区的部分包括长沟镇、青龙湖镇、阎村镇、河北镇、城关街道、周口店镇、韩村河镇、大石窝镇、张坊镇、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窖乡、佛子庄乡、大安山乡和史家营乡。</p>
<p align="justify">　　4.在途项目</p>
<p align="justify">　　指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但要结合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尽可能调整项目功能，优化建设方案。</p>
<p align="justify">　　5.改造升级项目</p>
<p align="justify">　　指通过产品质量提升、清洁生产改造、节能节水改造、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等，在本市区域内不新增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p>
<p align="justify">　　6.扩建项目</p>
<p align="justify">　　指既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增加产品生产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p>
<p align="justify">　　7.经市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p>
<p align="justify">　　现阶段主要指高端产业功能区、文物保护区、棚户区、50个重点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p>
<p align="justify">　　8.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p>
<p align="justify">　　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材料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中明确的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产品。</p>
<p align="justify">　　9.清洁燃气无法到达的区域</p>
<p align="justify">　　指由于位置偏远等原因，相关专项规划未安排敷设管道天然气的区域。</p>
<p align="justify">　　10.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p>
<p align="justify">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北京市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的规定》(京政容发〔2010〕132号)，新建和扩建(含建筑类改造)加油站，必须符合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企业在取得规划、国土、发展改革、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前期批准手续后，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未取得规划、国土、发展改革、交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手续的成品油加油站，市商务委不予受理。</p>
<p align="justify">　　11.四大物流基地</p>
<p align="justify">　　指顺义空港、通州马驹桥、平谷马坊、大兴京南四个物流基地。</p>
<p align="justify">　　12.未列入相关规划的区域性物流中心、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物流仓储设施</p>
<p align="justify">　　相关专项规划指全市物流发展规划、物流仓储用地等专项规划。</p>
<p align="justify">　　13.PUE值</p>
<p align="justify">　　即电能利用效率，指数据中心年度总耗电与数据中心中IT设备年度总耗电的比值。</p>
<p align="justify">　　14.云计算数据中心</p>
<p align="justify">　　指依靠基于网络的计算方式，共享软硬件资源和信息，按需提供系统、平台和软件信息服务，以云计算服务为主要收入的数据中心。</p>
<p align="justify">　　15.高档洗浴设施</p>
<p align="justify">　　指市商务委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p>
<p align="justify">　　16.家庭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家用电器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p>
<p align="justify">　　指新设市场主体，便民预约点除外。有关网点的设立和市场主体的进入应符合区县主管部门及街道(乡镇)对规划布局和经营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工商登记部门依据街道(乡镇)出具的意见办理登记，对未经街道(乡镇)认定符合行业布局的，不予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可供参考的行业标准有《家政服务通用要求》(DB11/T417-2007)、《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服务经营规范》(GB/T 28841-2012)等)。</p>
<p align="justify">　　17.《目录》联席会</p>
<p align="justify">　　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共同建立《目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p>
<p align="center"> <strong>《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咨询电话</strong></p>
<div align="center">
<table class="null" border="1" width="50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center">
<tbody>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strong>单位 </strong></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strong>联系方式 </strong></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发展改革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6415588－0340</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教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96391</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经济信息化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57587522</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国土局</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4409825</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环保局</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8717268</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规划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88073216</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住房城乡建设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59958142</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市政市容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12319</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交通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57078411</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农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82031927（市农业局畜牧处 ）<br />
82031920（市农业局水产处）</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水务局</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8556729<br />
68556712</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商务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5248780</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卫生计生委</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12320</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工商局</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11616611</p>
</td>
</tr>
<tr>
<td width="199">
<p align="center">市新闻出版广电局</p>
</td>
<td width="360">
<p align="center">64081162</p>
</td>
</tr>
</tbody>
</table>
</div>
</div>
<div id="filerider"> </div>
<div id="essaybottom"> </div>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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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特级资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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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4 Aug 2015 09:19:5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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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bjjs.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什么时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strong></p>
<p>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a href="http://www.bjjs.gov.cn">http://www.bjjs.gov.cn</a>）⇒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p>
<p><strong>2、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什么时候失效？如何实施资质换证？</strong></p>
<p>答：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含特级资质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p>
<p>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和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本企业全部既有资质的换证申请（以下简称：换证），具体申请时间应遵照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p>
<p>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中的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资质换证相应材料，不需要提供企业或个人业绩，可以不填写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表”。</p>
<p>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级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也可同时申请注销。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资质类别等级按照《标准》重新申请。</p>
<p>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重新提出申请。</p>
<p><strong>3、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未换证前，是否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是否可以申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strong></p>
<p>答：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完成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后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p>
<p>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重新核定，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在未换证前办理的，颁发旧版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p>
<p><strong>4、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strong></p>
<p>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第九、十、十一条款。</p>
<p><strong>5、企业按照什么程序申请资质？</strong></p>
<p>答：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p>
<p>企业申请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p>
<p>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p>
<p><strong>6、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strong></p>
<p>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p>
<p>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p>
<p>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p>
<p><strong>7、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strong></p>
<p>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换证、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p>
<p>申请材料要求：1）对同一审批机关许可的资质，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附件1-1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见《实施意见》的“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中第（三十五）条款），每涉及一个方面的，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但不得对资料原件放大或缩小），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4）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5）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p>
<p><strong>8、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strong></p>
<p>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等，均为不能认定的指标。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p>
<p><strong>9、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strong></p>
<p>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p>
<p><strong>1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strong></p>
<p>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p>
<p>不能认可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但军队单位除外。</p>
<p><strong>11、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strong></p>
<p>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p>
<p><strong>12、企业净资产指什么？提供什么材料以便考核？</strong></p>
<p>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p>
<p>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p>
<p>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p>
<p>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p>
<p><strong>13、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strong></p>
<p>答：可以是租赁的。</p>
<p>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p>
<p><strong>14、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strong></p>
<p>答：不可以是租赁的。</p>
<p>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p>
<p>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p>
<p><strong>15、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strong></p>
<p>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p>
<p>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p>
<p><strong>16、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strong></p>
<p>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p>
<p>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p>
<p><strong>17、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什么？申报时要注意什么？</strong></p>
<p>答：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p>
<p>申报时应注意的主要有：1）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2）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不应提供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提供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3）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其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等相关材料。4）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为其技术工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5）时间节点以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2015年8月，则主要人员的出生日期应在1955年8月以后，其社会保险证明应为2015年5-7月的，但首次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证明应为2015年7月的。</p>
<p><strong>18、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strong></p>
<p>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p>
<p><strong>19、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strong></p>
<p>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p>
<p><strong>20、企业如何知道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对注册建造师的申报应注意什么？</strong></p>
<p>答：企业可以在相关的注册网站上输入注册人员信息查找并判断是否重复注册。</p>
<p>申报注册建造师应注意的主要有：1）注册建造师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库中的注册人员为准。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均不能认定为企业注册人员。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的专业和数量应满足既有资质标准的要求。4）企业注册人员不应存在重复注册情况。5）临时建造师不应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6）《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7）按照企业申请表中的注册建造师名单考核，可以不提供注册建造师相应的附件材料，但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提供。</p>
<p><strong>21、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strong></p>
<p>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p>
<p>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不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p>
<p>《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p>
<p><strong>22、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经济类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strong></p>
<p>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人员和技术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p>
<p>《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p>
<p>《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p>
<p><strong>23、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strong></p>
<p>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p>
<p><strong>24、如何考核企业现场管理人员？</strong></p>
<p>答：以企业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中注明的岗位种类为准考核。《标准》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M人，且A员、B员、C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M人中至少有A员、B员、C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除A员、B员、C员以外的其他，但现场管理人员总数应不少于M人。</p>
<p><strong>25、如何考核企业技术工人？</strong></p>
<p>答：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的章程及其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p>
<p>《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出要求的，可提供任何工种的技术工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且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工种人员组成，且每个工种至少1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但未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工种即可，每一类工种人员数量不作要求。</p>
<p><strong>26、哪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为有效证书？</strong></p>
<p>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为保证资质审批公开透明，规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批行为，方便企业申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人事司汇总了各地、各行业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颁证情况，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汇总表》（附件1）。</p>
<p><strong>27、哪些技术工人证书为有效证书？</strong></p>
<p>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技术工人是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关于技术工人证书的有效性由各资质审查部门按照以上原则自行掌握，但不得要求企业和人员重复认证、重复培训。</p>
<p><strong>28、企业申请某类资质时，标准要求的代表工程业绩有数量限制吗？</strong></p>
<p>答：一般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数量进行申报，企业不应多申报工程业绩（工程业绩累计指标的除外）。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工程业绩排序为准，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工程业绩不予考核认可。</p>
<p><strong>29、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strong></p>
<p>答：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p>
<p>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p>
<p><strong>30、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strong></p>
<p>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p>
<p><strong>31、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strong></p>
<p>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p>
<p><strong>32、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实施意见》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p>
<p><strong>33、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p>
<p><strong>34、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p>
<p><strong>35、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不可以。</p>
<p><strong>36、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strong></p>
<p>答：需要提供结算单。</p>
<p>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p>
<p>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p>
<p><strong>37、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strong></p>
<p>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p>
<p>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p>
<p><strong>38、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如何申请资质？</strong></p>
<p>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p>
<p><strong>39、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p>
<p>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p>
<p><strong>40、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申报？</strong></p>
<p>答：不可以。</p>
<p><strong>41、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strong></p>
<p>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p>
<p>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p>
<p><strong>42、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保密工程呢？</strong></p>
<p>答：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保密工程均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p>
<p><strong>43、群体建筑工程能否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strong></p>
<p>答：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群体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作为单体建筑面积指标申报代表工程业绩。</p>
<p><strong>44、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strong></p>
<p>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p>
<p><strong>45、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strong></p>
<p>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或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p>
<p><strong>4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strong></p>
<p>答：不可以。</p>
<p><strong>47、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strong></p>
<p>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p>
<p><strong>48、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strong></p>
<p>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p>
<p><strong>49、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strong></p>
<p>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p>
<p>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p>
<p>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p>
<p><strong>50、何为中央建筑企业？有哪些？</strong></p>
<p>答：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具体名单见《实施意见》附件4-2。</p>
<p><strong>51、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strong></p>
<p>答：可以。但应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p>
<p><strong>52、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strong></p>
<p>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只能选择对应的一个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p>
<p>其它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p>
<p><strong>53、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strong></p>
<p>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中方和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p>
<p><strong>54、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strong></p>
<p>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p>
<p>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不含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p>
<p>（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p>
<p>（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p>
<p>（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p>
<p>（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p>
<p>并在上述工程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业务。</p>
<p>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p>
<p>（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p>
<p>（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p>
<p>（3）中外联合建设项目；</p>
<p>（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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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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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4 Aug 2015 09:16:5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专业承包资质]]></category>
		<category><![CDATA[工程设计资质]]></category>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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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次数：1845   市规发〔2015〕117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table border="0" width="69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id="CInfoTitle" align="middle" height="56">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td>
</tr>
<tr>
<td align="middle" height="30">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31　　浏览次数：<span id="ess_ctr443_ListC_Info_InfoDetail_ctl00_essHITS_WSHitSpan">1845</span></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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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td height="5"> </td>
</tr>
<tr>
<td align="middle">市规发〔2015〕1172号</td>
</tr>
<tr>
<td id="zoom" class="content2013xx" valign="top" height="424">
<div class="TRS_Editor">
<div class="Custom_UnionStyle">
<p>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p>
<p>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附件1），为更好的落实文件精神，确保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换证事项通知如下：</p>
<p>　　一、换证时间</p>
<p>　　自2015年7月31日起，市规划委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p>
<p>　　二、换证程序</p>
<p>　　（一）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p>
<p>　　（二）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二级资质企业，依企业申请换领资质证书。对仅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申请并换领证书。同时，交回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若企业还需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15日内持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到市规划委提交申请并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同时，交回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p>
<p>　　一体化二级资质企业，若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到市规划委提交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企业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据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同时，交回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p>
<p>　　（三）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三级资质企业，因《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无对应资质等级，不予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若需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应到市规划委提交申请并换领证书.同时,交回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p>
<p>　　三、换证申报材料</p>
<p>　　（一）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报材料为:</p>
<p>　　1．企业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p>
<p>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p>
<p>　　3. 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p>
<p>　　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p>
<p>　　（二）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申报材料为：</p>
<p>　　1．企业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p>
<p>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p>
<p>　　3．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p>
<p>　　4．企业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除外，但不换领的需提供企业盖章的不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书面承诺）。</p>
<p>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打印采集表》1份（附件2）。</p>
<p>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1份（附件3）。</p>
<p>　　四、换证受理地点</p>
<p>　　（一）市规划委受理地点：综合服务窗口（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5层516室），联系电话：68057264。</p>
<p>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地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一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联系电话：59958185。</p>
<p>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地点：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南配楼104室），联系电话：58933701。</p>
<p>　　五、通过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及主要人员等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市规划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p>
<p>　　特此通知。</p>
<p>&nbsp;</p>
<p>&nbsp;</p>
<p align="right">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p>
<p align="right">2015年7月27日</p>
</div>
</div>
</td>
</tr>
</tbody>
</table>
<p>&nbsp;</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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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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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5 Jul 2015 07:22:3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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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class="pbj">　　</p>
<p>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p>
<p>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p>
<p>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p>
<p>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p>
<p>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p>
<p>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lt;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gt;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lt;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gt;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p>
<p>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p>
<p>　　联系电话：010-58934626</p>
<p>&nbsp;</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br />
　　　　　　　　　　　　　　　　　　　　　　　　　　　　　　　　　　　　　　　　　　　　　　2015年7月14日</p>
<p class="pbj"> </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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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北京市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署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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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6 Jul 2015 08:49:4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jjzkm.com/?p=378</guid>
		<description><![CDATA[为更好地贯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5〕1号)要求，推动参建单位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市监督总站在近期网格执法中加大了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承诺制落实情况的查处，发现部分参建单位在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两书”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为更好地贯彻《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5〕1号)要求，推动参建单位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市监督总站在近期网格执法中加大了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承诺制落实情况的查处，发现部分参建单位在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两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指导和规范“两书”的填写，市监督总站会同委质量处起草了《关于北京市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署有关问题的提示通知》，并于2015年7月3日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信息平台发布。</p>
<p>　　各参建单位可从信息平台下载 “提示通知”，并按提示通知要求规范“两书”的填写，确保“两书”签订的严肃性、有效性。下一步，市、区两级监督机构将加大对“两书”的查处，对未签订或未按要求签订“两书”的项目，市、区两级监督机构将责令停工整改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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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关于开展打击施工现场持假证和无证上岗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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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5 Jun 2015 03:59:1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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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意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于本月开展严厉打击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无证上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双打”执法行动），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align="left">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p>
<p>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意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于本月开展严厉打击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无证上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双打”执法行动），具体工作安排如下：</p>
<p>　　一、指导思想</p>
<p>　　围绕推进“四化三体系双基”总任务和“强化依法治安意识，建设安全发展城市”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针对易发、多发安全隐患和特种作业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抽查，进一步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全力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为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提供安全生产保障。</p>
<p>　　二、工作目标</p>
<p>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采取专项执法抽查等手段，重点打击持假证上岗、无证上岗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通过“双打”执法行动的开展，督促企业加强特殊岗位的管理，进一步强化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意识，减少违章作业行为发生，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p>
<p>　　三、检查内容</p>
<p>　　（一）是否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各参建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专职安全员是否持证上岗；</p>
<p>　　（二）是否根据施工进度配置特种作业人员；落实网上核查证书真伪情况；按照安全资料管理标准落实特殊工种建立档案管理情况；</p>
<p>　　（三）检查企业特种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p>
<p>　　四、实施步骤</p>
<p>　　<b>（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发文之日起）</b></p>
<p>　　自发文之日起，各企业要按照“三、检查内容”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确保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p>
<p>　　<b>（二）集中执法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b></p>
<p>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在此期间内要将“双打”执法内容作为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此期间要对本辖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执法抽查，抽查项目不应少于20个。</p>
<p>　　<b>（三）总结阶段（7月初）</b></p>
<p>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认真总结“双打”执法经验，分析执法抽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 “双打”执法行动工作报告，于7月2日前报送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p>
<p>　　五、工作要求</p>
<p>　　<b>（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b>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双打”执法行动深入开展。</p>
<p>　　<b>（二）依法依规，严格执法检查。</b>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罚。</p>
<p>　　<b>（三）及时总结，加强信息报送。</b>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每周汇总本单位“双打”执法行动情况，填写《执法抽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每周五12：00点前，报送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p>
<p>　　特此通知。</p>
<p>　　附件：《执法抽查情况汇总表》</p>
<p align="right">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p>
<p align="right">　　2015年6月11日</p>
<p>（联系人：市建筑业职业资格注册中心 黄力胜 13671127112 59958253；施工安全管理处 王屹 13801361900 59958833；电子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br />
　　</p>
<p>附件</p>
<p align="center">　　<b>执法抽查情况汇总表</b></p>
<p>　　执法单位： 年 月 日</p>
<table class="null" border="1" width="10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 colspan="4" valign="top" width="100%">
<p align="center">　　<b>专职安全员</b></p>
</td>
</tr>
<tr>
<td width="18%">
<p align="center">　　发证机关所在地</p>
</td>
<td width="23%">
<p align="center">　　有效证数量</p>
</td>
<td width="23%">
<p align="center">　　假证数量</p>
</td>
<td width="35%">
<p align="center">　　无证上岗数量</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北京</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外埠</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合计</p>
</td>
</tr>
<tr>
<td colspan="3" valign="top" width="64%">　　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配置</td>
</tr>
<tr>
<td colspan="4" valign="top" width="100%">
<p align="center">　　假证和无证人员信息</p>
</td>
</tr>
<tr>
<td colspan="4" valign="top" width="100%">
　　</td>
</tr>
<tr>
<td colspan="4" valign="top" width="100%">
<p align="center">　　<b>特种作业人员</b></p>
</td>
</tr>
<tr>
<td width="18%">
<p align="center">　　发证机关所在地</p>
</td>
<td width="23%">
<p align="center">　　有效证数量</p>
</td>
<td width="23%">
<p align="center">　　假证数量</p>
</td>
<td width="35%">
<p align="center">　　无证操作数量</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北京</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外埠</p>
</td>
</tr>
<tr>
<td valign="top" width="18%">
<p align="center">　　合计</p>
</td>
</tr>
<tr>
<td colspan="4" valign="top" width="100%">
<p align="center">　　假证和无证人员信息</p>
</td>
</tr>
</tbody>
</table>
<p>&nbsp;</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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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三项措施助推建筑企业资质申办工作</title>
		<link>http://www.bjjzkm.com/?p=369</link>
		<comments>http://www.bjjzkm.com/?p=369#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05 Jun 2015 01:30:3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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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60; &#160; 三项措施助推建筑企业资质申办工作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宁夏于今年12月底前，对颁证机构及人员培训工作实施过渡政策。在贯彻落实这一要求中，我市采取三项措施助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换证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据了解，我市首先在过渡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nbsp;</p>
<p>&nbsp;</p>
<p>三项措施助推建筑企业资质申办工作</p>
<p>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宁夏于今年12月底前，对颁证机构及人员培训工作实施过渡政策。在贯彻落实这一要求中，我市采取三项措施助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换证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p>
<p>　　据了解，我市首先在过渡期内降低部分考核门槛。具体来看，现场管理人员中，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试验员须持有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的岗位证书，对尚未开展培训的劳务员、测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暂不考核;在企业新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或换证时，企业资产、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分别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80%进行核定。</p>
<p>　　与此同时，在证书适用范围方面，技术工人中，对企业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含外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工人岗位证书、相关行业主管厅局及其委托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岗位证书予以认可;技术职称类人员中，对企业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资格的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予以认可(含外省区)。</p>
<p>　　另外，在资质证书管理使用方面，在过渡期内，企业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换证、变更、遗失增补的，暂时使用旧版资质证书，待新版资质证书到位后再进行换发。</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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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方式“重大变革”</title>
		<link>http://www.bjjzkm.com/?p=340</link>
		<comments>http://www.bjjzkm.com/?p=340#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06 May 2015 07:35:0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jjzkm.com/?p=340</guid>
		<description><![CDATA[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资格考试统一网上报名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7号)要求，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 一级建造师证书　　一、报名网址改变： 　　2014年及以前一级建造师报名均在各地人事考试网注册，从2015年开始，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将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全国专业技术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资格考试统一网上报名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7号)要求，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p>
<p><center><img src="http://www.jianshepai.com/editorupfiles/10(23).jpg" alt="" width="553" height="397" /></center><center>一级建造师证书</center>　　一、报名网址改变：</p>
<p>　　2014年及以前一级建造师报名均在各地人事考试网注册，从2015年开始，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将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地址：http://zg.cpta.com.cn。</p>
<p>　　二、缴费方式改变：</p>
<p>　　2015年一级建造师报考人员报名信息确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zg.cpta.com.cn)进行缴费。</p>
<p>　　三、无需办理异地转考手续：</p>
<p>　　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后，将不再实行异地转考。上年度在其他省市报考的老考生需要变更考试地点的报考人员，只需在报名系统中选择新考试地点即可。</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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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title>
		<link>http://www.bjjzkm.com/?p=334</link>
		<comments>http://www.bjjzkm.com/?p=33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06 May 2015 03:08:4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bjjzkm.com/?p=334</guid>
		<description><![CDATA[关于对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市混凝土协会，各混凝土企业(站点)，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DB11/642-2014)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加大贯彻执行地方标准力度，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实现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关于对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p>
<p>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市混凝土协会，各混凝土企业(站点)，各有关单位：</p>
<p>　　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DB11/642-2014)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加大贯彻执行地方标准力度，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实现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5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7号)第48项“压缩混凝土搅拌站规模”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范围内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　　一、检查范围</p>
<p>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包括按照《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分站管理办法》规定在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予以标注的混凝土企业分站)。</p>
<p>　　二、检查内容</p>
<p>　　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程》为依据，重点检查《规程》中关于绿色生产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p>
<p>　　检查中发现混凝土搅拌站在生产、运输中违反《规程》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记入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款的，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情节恶劣的由相关媒体予以曝光。</p>
<p>　　检查中发现混凝土搅拌站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4-2013)的要求，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p>
<p>　　三、检查安排</p>
<p>　　检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包括隶属中央企业、市属企业的搅拌站)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p>
<p>　　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计划安排，环保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市混凝土协会负责遴选并推荐行业专家。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混凝土搅拌站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及所查混凝土搅拌站名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p>
<p>　　2015年8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混凝土协会组成检查组对全市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抽查。抽查采用听取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对本标准执行情况的汇报、查阅文件和资料、查看现场以及对混凝土搅拌站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等方式进行。抽查的结果将报送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p>
<p>　　四、有关要求</p>
<p>　　(一)开展对《规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对进一步强化混凝土企业贯彻执行地方标准意识，减少混凝土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具有积极意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检查有序进行。</p>
<p>　　(二)各区县要通过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混凝土搅拌站按照《规程》要求进行环保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工作。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严禁借机对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扩建。</p>
<p>　　五、其它相关事项</p>
<p>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环保局2012年至2014年公布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达标搅拌站”称号及标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终止使用。相关混凝土搅拌站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达标搅拌站”标牌交至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转交市混凝土协会。</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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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土石方等8类建筑企业 不再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title>
		<link>http://www.bjjzkm.com/?p=302</link>
		<comments>http://www.bjjzkm.com/?p=302#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0 Apr 2015 02:47:0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bjjzkm]]></dc:creator>
				<category><![CDATA[建筑快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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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发布时间：2015/04/14 11:21:41 查看次数：98&#16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以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据悉，此次检查的范围将主要涵盖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全工程为主。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center>发布时间：2015/04/14 11:21:41 <span class="guajingyansd_bt1_span">查看次数：98</span><img src="http://www.jianshepai.com/editorupfiles/0000(42).jpg" alt="" width="497" height="263" /></center>&nbsp;</p>
<p>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以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p>
<p>　　据悉，此次检查的范围将主要涵盖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全工程为主。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二是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三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p>
<p>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围绕检查活动安排，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同时，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各地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p>
<p>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于今年6月至7月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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